一、补贴对象:
1、参战涉核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人员。参战是指参加的以下14次战斗:解放一江山岛(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炮击金门(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中印边境自卫反击(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1969年3月)、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1974年1月)、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3年3月)。
2、涉核对象: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部队、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退役人员)。
(1)申请人书写书面申请材料;
(3)所在村(居)委会在上述等材料收齐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情况确实的,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领取并填写审批表,经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后,相关材料上报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