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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提示
銷售貨物收入:瞭解
不同銷售方式:注意區分確認時間
特殊銷售方式:記憶
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提示】
考慮銷售貨物收入,應當注意將價外費用、視同銷售收入一併計入。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財務資料顯示其銷售貨物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5000萬元;另發現,甲企業銷售貨物同時收取優質費58.5萬元、將不含增值稅市場價為5萬元的自產貨物發放給職工,企業均未作銷售收入處理。假定甲企業所有貨物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
【解析】甲企業2017年企業所得稅銷售貨物收入=5000+58.5÷(1+17%)+5=5055(萬元)。
不同銷售方式
(1)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相關鏈接1】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相關鏈接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相關鏈接3】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
(4)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相關鏈接】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5)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相關鏈接】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應稅消費品)發出的當天。
(6)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特殊銷售方式
(1)售後回購
①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②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2)以舊換新
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相關鏈接】消費稅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3)各類型折扣的稅務處理
【相關鏈接】商業折扣的增值稅處理:
(2)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在徵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衝減銷售額。
【例題·單選題】2016年9月甲電子公司銷售一批產品,含增值稅價格46.8萬元。由於購買數量多,甲電子公司給予購買方9折優惠。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7%,甲電子公司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確認的產品銷售收入為( D )。
A.40萬元
B.42.8萬元
C.46.8萬元
D.36萬元
【解析】(1)本題考查的是商業折扣的企業所得稅處理,而非增值稅處理;(2)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後”的金額(不含增值稅)確定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因此,本題應確認產品銷售收入=46.8÷(1+17%)×90%=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