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一次記12分的交通違法行為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
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或者故意遮擋、汙損、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
九、重點車輛嚴重超速
關於超速的,分運營和非運營車輛處罰不同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
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