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
賀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一大隊
接到當事人於某關於
不同意交警支隊一大隊對其,
於8月30日10時51分,
駕駛桂JFX***小型汽車在賀州市
城區建設西路實施
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
進行處罰決定的投訴書,
現經交警支隊一大隊認真排查並組織討論,
將查處情況公佈如下:
一、 查處情況
2018年8月30日上午,交警支隊一大隊蘇勇副大隊長帶隊在建設西路育才路口執勤,於10時50分左右,查處到一輛未懸掛前車牌的越野車。經查,駕駛人為於某,其駕駛的起亞牌小型普通客車有後牌,為藍牌桂JFX***,車輛前牌放置於車內副駕駛室,且前牌已經安裝好活動牌托架,於某當場無法出示車輛行駛證。經查,該車輛信息與警務通查詢信息相符。交警支隊一大隊執勤民警當即對於某出具了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不攜帶車輛行駛證的違法處理通知書。目前,於某並未到交警支隊一大隊接受違法處理。
二、大隊意見
當事人於某在2018年8月30日上午被查處當天,客觀上處於未懸掛車輛前牌的違法狀態。
其主張的臨時號牌未過有效期的主張為錯誤的認知。臨時號牌,是作為機動車未取得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車輛牌照之前,作為機動車准予臨時上路行駛的證明,在取得正式號牌後即刻失效。因此當事人於某於2018年8月30日10時51分駕駛桂JFX***小型汽車在賀州市城區建設西路實施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違法事實成立,應當接受處罰。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
2018年9月11日
蜀黍做事向來穩妥周全,
無論是誰,
蜀黍都一視同仁,
有意見提出來,
蜀黍絕對會認真對待,
關於於某《投訴書》信訪件的答覆,
蜀黍是這樣說的......
於**先生:
您於2018年9月10日遞交的《投訴書》信訪件收悉,現就來文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答覆如下:
您於2018年8月30日10 時51分許,駕駛桂JFX***號小型汽車在賀州市城區建設西路實施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和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我支隊一大隊民警查處,其依據是:該車前號牌置放於車內副駕駛室,未按規定安裝在前號牌托架上,且不能當場出示行駛證。(您強調該車臨時號牌桂JU3***在有效期內可以不處罰系誤解,按規定:臨時號牌是作為機動車未取得公安交警部門正式核發的車輛牌照之前,作為機動車准予臨時上路行駛的證明,機動車在取得正式號牌後,原臨時號牌即刻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及第二款“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的規定,我支隊一大隊民警對您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無不妥。
您本次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條、九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廣西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對您予以合計250元罰款併合計13分的處罰,有執法記錄儀視頻資料一份、交通違法現場照片兩張、警務通上傳數據一條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編號:45110067018*****)一份等證據為證,整個查處過程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故對您申請刪除本次交通違法記錄的要求,本支隊不予支持。
賀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10月15日
蜀黍回覆於某的信件文字不多,
但事實清楚,
蜀黍是按章辦事的。
同時,
蜀黍也歡迎大家共同
參與和監督我市的公安交管工作,
監督執法過程,
並對交警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蜀黍也會盡力改善,
給大家營造更好的交通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