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未出生的孩子 拆迁时能享受拆迁补偿吗

【典型案例】

王鑫(男)、李思贤(女)于上世纪80年代结婚,1983年至1987年两人生育一子二女,分别为儿子王军军(1983年出生),大女儿王玲玲(1985年出生),二女儿王盈盈(1986年出生)。王军军2015年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王萌,2017年3月18日与王鑫、李思贤分户。王玲玲、王盈盈日前也已成家,并且与丈夫在他处另居。

王鑫、李思贤结婚后,1983年3月两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出资修建了一楼一底共计248平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王鑫,至1984年8月建造完成并入住。

随着成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拆迁在即。面对巨大的拆迁利益,已经出嫁的王玲玲开始在打父亲王鑫名下房屋的主意。之后,王玲玲找到父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配,因为其认为父亲名下的住宅系以父亲为户主的家庭户下所有家庭成员所共有,当时家庭有五口人,两姐妹每人可以分得五分之一的面积。王鑫告知王玲玲,当时建房时两姐妹还没有出生,房屋建造时的家庭成员只有三人即王鑫、李思贤以及儿子王萌,两个女儿无权分割该房屋。王萌已于2018年3月去世,现该房屋为王鑫、李思贤居住的唯一房屋,若分割该房屋,王鑫与李思贤将无处居住。讼争房屋在林某丙与原告林某乙出生前便由父母王鑫、李思贤建造完成,应属于父母二人的财产。林某丙不提出分割房屋的请求,也不同意林某乙等三原告分割该房屋。王萌和王盈盈认为两姐妹出生前便由父母王鑫、李思贤建造完成,应属于父母二人的财产,王玲玲不能分割房屋。后王玲玲起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项下的房屋系由被告王鑫、李思贤夫妻二人在两个女儿出生之前出资建造,两个女儿对房屋的建造即家庭财产的形成没有贡献,不能享有家庭财产所有权。王玲玲不是房屋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玲玲分割房屋的要求。


【律师说法】

成都家事律师陈元果:

我国《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重要情形。一般来说,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共有人只限于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二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三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为目的;四是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王玲玲未成年时与父母生活一起生活,因出嫁搬出房屋,对该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因此,不符合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故法院没有支持王玲玲分割房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