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2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1日以书面和电话通知方式临时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21日在川投大厦1601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国强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9名,独立董事盛毅先生和董事缪希强先生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分别委托独立董事王民朴先生和董事陈长江先生代为参会并行使表决权。4名监事、6名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提案报告: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并增补战略委员会副主任的提案报告》:
根据董事长刘国强先生提名,会议选举杨洪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并兼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副主任。
该提案报告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长对副董事长的提名,公司董事会对选举副董事长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增补杨洪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副主任,符合《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召集、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程序以及会议的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2日
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3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九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21日以书面和电话通知方式临时发出,会议于2016年12月21日在川投大厦1603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监事郑世红女士主持。董建良先生已于2016年12月5日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4名,实到监事4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下列提案报告:
以 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选举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审核意见的提案报告》:
监事会认为:
1.杨洪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的相关任职规定,没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董事任职的明确规定;
2.杨洪先生的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未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杨洪先生能够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公司事务,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4.杨洪先生的提名、选举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提名方式、选举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小南街23号川投大厦160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国强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王民朴先生和董事缪希强先生未能出席,分别委托独立董事王民朴先生和董事陈长江先生代为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公司在任高管6人,列席6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提案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树、罗楷燃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