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經濟補償或賠償辦法中,計算所謂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怎麼算?具體哪些收入能計算在內?
1、計算包括但不僅限於:
(1)工資(比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等)
(2)績效獎金(比如月度獎金、季度獎金、年中獎金、年終獎金等)
(3)津貼(比如高溫津貼、高危崗位津貼等)
(4)補貼(比如就餐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租房補貼等)
(5)加班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以內?
具體根據各地政府的管理辦法、裁判指引等,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因此應為稅前工資,也就是說,補償金的月平均工資指的是在扣除應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所得稅和五險一金之前的那個應付工資數額。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
4、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可到當地勞動保障管理部門諮詢正確的計算方式,同時注意保留勞動關係證明及工資收入證明,合理、合法的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