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3人!“挂证”行为将退出历史舞台

工程建设资格

俗语说,术业有专攻。工程建设这些责任大、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只有通过统一举行的国家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才能具备从事工作的资格。

“挂证”之路何去何从

考证不再是“赚钱工具”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去年11月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国家七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 “挂证”行为展开了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

。我区严格执行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重拳出击,截止至4月1日,我区共有1673名疑似“挂靠”注册人员已完成整改。

斩断"挂证"利益链

严厉打击“挂证”

打击“挂证”,是对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尊重,更是对我们每个人的安全负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工作人员几个月来认真检查了我区的建筑企业相关情况,并一一对比了建筑企业的注册人员社保数据,查询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是否一致,是否挂证一览无余。该局建管科负责人表示,

我区首批被公布的疑似“挂证”人员约有1883人,涉及企业200多家。除已整改的1673人外,另有部分人员由于失联、死亡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已由其所注册的单位申报采取强制注销注册证书。

哪些属于“挂证”行为?

“挂证”行为

1、人证统一,社保分离

资格证书与本人在同一单位,但是原单位社保还未转出,依然由原单位代缴,这种情况属于资格证与社保信息不统一,属于挂证的范围。

2、人员与社保信息统一,证书分离

人员已经从A单位离职,正就职于B单位,社保由B单位交,但是证件仍在A单位未转出。这种情况人员社保信息与资格证信息不符合,属于挂证。

3、一个证件多个社保

工作在A单位,并由A单位交社保,证件跨省挂靠在另一个省市的B单位,证件所在的B单位也在交社保,这种属于社保重复,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之后会被轻易查到,属于挂证行为。

4、同一地区,证件社保信息不统一

(1)人员在A单位工作,A单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无任何社保信息;但证件挂靠在B单位,由B单位为其交社保,虽然资格证书信息与社保信息统一,但是人员并未在岗,属于人证分离。

(2)人员拥有资格证书,自身是自由职业者,无社保信息,证书挂靠在企业,由企业为其交社保,虽然证件社保信息统一,属于人证分离。在建筑企业实行刷人脸打考勤,现场履职检查中,很容易被查出,属于挂证行为。

5、多个证书在不同单位

人员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但是分别注册在两家单位,两家单位都为其购买社保;或者只有一家为其购买社保,都会出现社保重复或者资格证信息与社保信息不统一的情况,属于挂证。

6、证书信息泄露

个人资质证书遗失信息泄露,被中介专卖给企业建筑企业用作资质申报。企业即使购买社保也会出现人证分离,或者社保信息重复的情况,属于挂证。

“挂证”的危害有多大?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难以保证

靠“挂证”行为取得的资质,实质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存在“挂证”行为的单位所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保证。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利于打造诚信社会。

“接下来,我局将对我区个别拒不配合整改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负责人描述,将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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