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狄公案》捲入著作權糾紛 怎麼回事?


“被告出版的圖書抄襲了我們翻譯的人名、地名、商號名和大量故事內容的文字表述。”

“我們沒有複製和抄襲原告作品,並未侵權。”

3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及《大唐狄公案》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原被告雙方圍繞被訴侵權圖書是否侵犯原告譯著的改編權、複製權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進行了激烈辯論。

“狄公”為己維權

該案原告之一的陳來元曾任中國駐利比里亞大使館二等秘書、中國駐以色列大使館政務參贊、中國駐萊索托和駐納米比亞大使,1991年被評為外交部先進工作者,2009年成為中國作家協會會員,2011年被中國翻譯協會評為資深翻譯家,先後出版了《中東非洲不了情》《中國駐中東大使話中東·以色列》兩部著作,並與他人合作翻譯了《倫敦大偵探之死》《堅定不移》《艱難時事》等。

上世紀80年代,陳來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胡明、北京外國企業服務總公司翻譯李惠芳及中國前駐巴新和駐牙買加大使、中國政府加勒 比海事務前特使趙振宇共同翻譯了荷蘭漢學家高羅佩的英文原著《The Judge Dee Mysteries》(《大唐狄公案》)。這部小說包括16部中長篇小說和8部短片小說,描述了唐代宰相狄仁傑斷案如神、為民除害的傳奇故事。

“《The Judge Dee Mysteries》是高羅佩用現代英語寫的一部中國古代公案小說,在實際翻譯過程中存在兩次翻譯的問題,即先讀懂英文意思,再將讀懂的意思按古代公案小說的語言和要求進行再加工或再翻譯。因此,翻譯此書的難點不在於能不能讀懂英語,而是在於讀懂後如何進行‘再加工’或‘再演繹’,這不僅要求譯者對唐朝歷史具有較為詳細的瞭解,還應具備較高的文學素養。”陳來元介紹,為提高翻譯質量,部分內容的翻譯不便進行對號入座的直譯,而需要適當意譯,甚至再創作,目的是努力做到文學翻譯要求的“雅”。

陳來元等四人將作品翻譯完成後,涉案作品全集(上中下)於1986年2月、4月、6月在甘肅人民出版社出版,書名為《大唐狄仁傑斷案傳奇》。隨後,該作品又被國內其他多家出版社出版、再版、重印。比如,1986年6月,北方婦女兒童出版社出版了《狄公探案選》(上卷、中卷、下卷);1986年7月,山西北嶽文藝出版社出版了《狄公斷獄大觀》;2006年3月至2017年12月,海南出版社先後15次出版、再版、重印,書名為《大唐狄公案》。同時,該作品還被改編成評書、選編本、電子書、廣播劇、連環畫、漫畫、電影和電視連續劇等多種作品。

陳來元認為,朝華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朝華出版社)未經許可,將其翻譯的作品《真假寶劍》《五朵祥雲》《除夕疑案》《斷指記》《鐵釘案》《朝雲觀》《雨師秘蹤》《蓮池蛙聲》8篇小說改編成《大唐狄仁傑斷案故事》,並出版發行。在被訴侵權圖書中,8篇故事的篇名與原告譯著作品的8篇篇名比對,除《蓮池蛙聲》改為《荷塘蛙聲》外,其餘7篇篇名均完全相同。此外,被訴侵權圖書還使用了原告譯著中有獨創性的人名、地名等特有名稱,涉嫌抄襲原告譯著故事內容的文字表述等;被訴侵權圖書大量使用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文字表述,比如將英文原著中沒有、譯者在翻譯中自己創作的內容使用在了被訴侵權圖書中。

陳來元等3名原告認為,朝華出版社的上述行為涉嫌侵犯其著作權;同時,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此,陳來元等將朝華出版社起訴至西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1萬餘元。

被告否認抄襲

“原告譯著的圖書最早出版於1986年,當時我國還未頒佈著作權法,因此,原告不可能獲得英文原著權利人高羅佩的授權。”針對陳來元等原告的起訴,庭審中,朝華出版社如此進行答辯。

對此,原告代理律師、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韻表示:“我國於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在此之前,翻譯國外作品,無需獲得權利人授權。在我國加入伯爾尼公約之後,出版陳來元等譯著圖書的出版社已經獲得了高羅佩繼承人的授權。”

被訴侵權圖書是否侵犯了《大唐狄公案》的改編權和複製權是該案審理的焦點問題。為證明對方侵權,陳來元準備了一份侵權比對錶,比如,在短篇小說《朝雲觀》中,陳來元將一段英文翻譯為:“盤龍太師椅上坐著一位瘦骨嶙峋的老道士。老道士頭戴蓮花冠,手拄一根神仙拐。狄公見真智莊重嚴肅,一對灰藍色的眼睛冷漠無光。只是唇上和頷下那兩撮山羊鬍子……”

陳來元介紹,英文原著中並沒有盤龍太師椅、蓮花冠、神情莊重嚴肅、冷漠無光、山羊鬍子(英文為goatee)和神仙拐等表述,而朝華出版社的圖書直接照搬了過去,且譯文內容大體一致,其翻譯為:“真智真人坐在盤龍太師椅上,發現真智真人枯瘦如柴,頭上佩戴蓮花冠,神情莊重嚴肅,一對灰色的眼睛冷漠無光,唇上和頷下有兩撮山羊鬍子,手拄一根神仙拐。”

在陳來元看來,被訴侵權圖書不是翻譯英文原著,而是改編、縮寫《大唐狄公案》而成,因為二者的主體故事情節相同;書名相同;書中人名、身份、職位相同;故事發生的地名、單位名、店鋪名等相同;原告意譯、改譯、再創作的大量具有獨創性的專有名詞、特殊譯文相同;很多段落、詞句相同或基本相同。

“我們並未侵權,根據原告提供的版權權屬證明及涉嫌侵權證據,經比對,被控侵權部分只有兩三千字,完全一樣的內容較少。”朝華出版社辯稱,原告認為的侵權部分,有些僅僅是意思一樣,這並不能說明覆制或抄襲原告的作品,即使意思內容一樣,也不構成侵權。此外,作為國家外宣出版單位,朝華出版社很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充分尊重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其已經盡到了出版社應盡的審核義務。對此,朝華出版社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經審理後,並未當庭宣判。(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