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年:直接纠错率为14.3%

10月27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研究报告发布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介绍,二十年来,全国复议案件申请量与受案量同步提升、案件审结量稳步上升。2018年,申请量与受理量分别为237928与211058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交通管理、治安处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尤其是公安类和土地类案件受理数量占比较大。

从2009年以来,公安类和土地类案件受理数量占比较大,公安类连续10年位列第一位,土地类自2010年连续九年位列第二位。

近年来,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为工商领域和食品药品领域,位次不断前移,反映出市场活力不断释放,行政争议正逐渐向市场监管相关领域转移。

从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情况来看,被申请人主要集中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占总数的81.35%,是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力量。

王敬波教授认为,行政复议维持率高低能够直接反映出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认可度,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能否发挥预期功能的重要观测点,但行政复议维持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单独以维持率高低衡量行政复议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并不全面。

据统计,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公布实施到2018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直接纠错率为14.3%。

随着法治水平的提升,特别是随着调解、和解制度的发展与成熟,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等更为和谐的方式在复议过程中得以化解。

数据显示,二十年来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或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双方达成和解的比例达到9.5%,经行政复议后,70%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不再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后再起诉的败诉率也不超过10%,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与实质纠纷化解率大大提高。

王敬波认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效果,应当结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况,运用综合纠错率、复议后再起诉率以及再起诉的败诉率等多元指标做整体考量,而非仅凭直接纠错率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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