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區法院公開宣判程軍等3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10月29日上午,渝中區法院對被告人程軍等3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國(邊)境罪、行賄罪、妨害作證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對組織、領導者程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3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60餘名群眾旁聽庭審。

經審理查明

自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程軍在重慶市永川區西大街東方賓館開設賭場,以主動拉攏、接受攀附的方式,陸續糾集被告人楊明山、毛雷、張磊、何克雷、陳洪、閆錦本、劉以剛等社會閒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黃賭”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程軍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楊明山、毛雷、陳洪、何克雷、劉以剛、閆錦本為骨幹成員,以被告人張磊、徐兵、秦秀川、李朝東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為加強組織管理,專門安排組織成員徐兵到多個賭場充當名義老闆並負責頂包,制定了不準打架惹事、遇事低調處理、被查後避重就輕、統一口徑等不成文規矩,以確保組織的安全與發展。為維護和擴大勢力、影響及利益,該組織多次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300餘萬元;期間組織成員為強索債務,還多次對他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進行滋擾。該組織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

公訴人

辯護人

合議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程軍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不僅應當對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進行處罰。被告人楊明山、何克雷、閆錦本、張磊、李朝東等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對各自參加的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偷越國(邊)境罪等承擔刑事責任,依法數罪併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罰。

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宣判

宣判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