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空當事女乘客也許可以逃過一劫

近日引發關注的女乘客曬駕駛艙照片一事,終於有了處理結果!據報道,11月5日,一份《關於給予桂林航空乘客進入駕駛艙違規事件責任人處分的通報》被曝光,該份文件顯示除涉事機長被終身停飛外,桂林航空的董事長、總經理、維修副總經理等多名高層也因此事被處分並扣罰工資。


作為當班的機長,副駕駛,乘務長,空中安全員,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在該起嚴重的安全事故中,全都難逃其咎,受到處罰也是咎由自取。但以目前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看,似乎沒有可以適用的條款可以對其進行懲罰,涉事女乘客也許可以逃過一劫。
該女乘客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所稱的“空勤人員”(航空人員,是指下列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一)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飛行機械人員、乘務員;(二)地面人員,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籤派員、航空電臺通信員),其是無權進入駕駛艙的,但因此次“進入駕駛艙”是受機長之邀,似乎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的行為。即便勉強視為“擾亂秩序”但因事發已十一個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的規定,也無法進行處罰。在刑法方面,【重大事故罪】(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主體是飛行人員,而該女乘客並非屬於飛行人員,且畢竟沒有造成任何事故,所以也難以適用。即便在《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2016試行)》中的“強行衝擊駕駛艙、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的; 違反客艙安全規定,拒不執行機組人員指令的 ”的條款都因其是“受邀進入”,即無’“強行進入”的行為,也沒有“拒不執行指令”的行為,將其列入“不文明行為”都沒有相應的依據。故此,如何禁絕該類行為,使處罰“有法可依”而不是“束手無策”還需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