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教不改!武安男子剛放出來又去砍樹……

一個人第一次犯錯

可以理解

同樣的錯誤再犯第二次

估計是誰都要問一下

這究竟是故意的還是心存僥倖?

市森林公安局

就遇到了這樣的一個案例

12月6日下午,武安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武安市陽邑鎮柏林前街村有人在大肆砍伐樹木,請森林公安局查處。接警後,森林公安局治安執法隊立即趕往案發地點,在趕到距離案發現場最近的大路口時,就發現一輛貨車正在裝載砍伐的樹幹,森林公安民警立即上前制止,由於天已漸黑無法進行現場勘查,先依法將作案工具和車輛進行了查扣。



次日,辦案民警對陽邑鎮柏林前街村被砍伐樹木現場進行了勘查。經查驗,被砍伐的樹樁達86個,經聘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林業專業工程師依法鑑定,被砍伐樹木均為楊樹,共計立木蓄積為19.57立方米,已構成刑事案件。


12月9日,遊某銀到森林公安局,稱自己是老闆,僱傭遊某敬、遊某祥砍伐的樹木,但回答的問題前後矛盾,且與民警所調查情況嚴重不符。民警多次傳喚遊某敬、遊某祥配合調查,其二人都以各種藉口拒不見面,民警憑著多年辦案經驗,判斷案件肯定存有隱情。


為了不打草驚蛇,辦案民警內緊外鬆,一方面與遊某銀周旋,一方面積極調查取證。在調取大量證據後,12月11日中午民警暗中跟蹤遊某銀在其與遊某敬、遊某祥見面時一舉將三人抓獲。在大量證據面前,三人交代了他們合夥一起到武安市陽邑鎮柏林前街村收購樹木,並且明知道採伐樹木需要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因嫌麻煩心存僥倖,而未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便大肆採伐成片林木的事實。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遊某祥過程中,民警得知其因濫伐林木罪被邯鄲市高開區刑警六中隊刑事拘留,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剛刑滿釋放。



這真是心存僥倖又犯罪

法網恢恢不留情

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那麼濫伐林木罪如何認定

將承擔怎樣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林木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 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