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少年犯不是“恶势力”

  

  


  人物档案

  姓名:李强 王擎

  单位:辽宁省阜新市检察院

  关键词:纠偏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既应当依法保护,又避免误入‘溺爱’之途,还要承受‘放纵’之嫌啊……”刚刚从上诉审法庭上“凯旋”的师徒二人像往常一样交流着出庭效果。尽管出庭发表的“3名未成年被告人均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的检察意见全部被法庭采纳并获改判,但阜新市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处处长李强和检察官助理王擎却未见“获胜”的兴奋,而是审查办理这起“特殊”案件的一幕幕情节又出现在眼前。

  当3名未成年被告人元帅、武迪、程龙(均为化名)不服一审法院认定其“恶势力”并“加重”处罚(其中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2500元,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罚金1500元)的判决而提出上诉后,承担审查案件和二审出庭职责的检察官李强和王擎不约而同地达成了“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的共识。

  该案并不复杂,更没有惊心动魄的场面。原审3名被告人均为辍学在家又无人全程监管的未成年人。2018年9月30日19时许,3人路遇董某等3名在校生,并尾随行至煤城西路废品站门前时持刀、棍将3名被害人拦截,利用言语威胁恐吓实施抢劫,抢走2部手机,后价格认定为500元和350元;但却在次日,经中间人将所抢的2部手机返还。

  元帅和武迪还于2018年10月3日到10月11日期间实施8起盗窃,非法所得3.6万余元。2018年8月22日,将刘某头部打伤、李某鼻子打伤,因两人均未满16周岁,由五龙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处理。2018年9月19日,元帅组织程龙等人与李某某等人在阜新市太平区城南米家西口火车道附近约架,持刀将对方李某某砍伤,因均未满16周岁由城南派出所进行治安调解处理。

  案情虽不复杂但却被认定为“恶势力”,3名未成年的涉案当事人犯罪动机、家庭境况、生活现状、社会影响等细节引起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

  他们几经周折发现,元帅的父母离异且父亲一直在外省打工,其母早已没了联系,他又辍学在家无依无靠,偶尔被邻居大爷叫去吃顿饱饭解解馋。而武迪的父母也已离异,其随父亲生活,可父亲再婚后又育有一子,忽视了对其看管照顾,于是他辍学后成日与其他辍学的同龄人混在一起,无所事事且经常不回家。程龙也成长在单亲家庭,母亲早逝,他与父亲相依为命,父亲靠打工维持生计,并为他联系了学校,希望培养儿子一技之长,让他以后在社会上能够自食其力,但这份沉重的父爱未来得及实现就因此案而破灭了。

  当承办检察官详细了解了这些细节,进行必要的提审时,就为了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监护人在场也是颇费了心思和周折。因元帅的亲人都不在阜新,没有法定监护人能够到场,但为了能使其在提审过程中放松心态、敞开心扉,承办检察官费尽口舌联系了经常照顾他的邻居大爷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而武迪的父亲也一直联系不上,他们辗转联系了他生活过的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讯问。3人中只有程龙的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到场参与审讯。综合案情和提审信息,两名承办检察官坚定了纠正该案的信心。

  “既不能为了保护和挽救而放纵、放水,又不能为了扫黑除恶出战果而人为拔高、凑数……”承办检察官经过一系列细致入微的工作,并严格按《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秉持依法办理、不枉不纵的原则,一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确有“欠火候”之处,并于2019年8月26日出庭发表五点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检察意见。

  最终,阜新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认定“恶势力”及加重处罚的判决,依法改判3名未成年被告人2人有期徒刑一年及罚金2000元、1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罚金1000元。

  “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都有一个切身的体会,每当办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要么揪心无奈,要么痛心疾首,要么陷入沉思……”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李强和王擎仍不无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