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時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城市平穩運行和經濟穩定增長,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其中包含:
- - - - - - 附措施全文 - - - - - -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時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城市平穩運行和經濟穩定增長,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強化對抗擊疫情重點單位的服務。加快審批生產防控疫情所需物資的新項目,優先配置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型指標。鼓勵生產防疫物資的企業擴大技術改造投資,2020年2月1日—3月31日購買的設備,按不超過設備投資的50%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建立防疫物資臨時收儲制度,鼓勵相關企業開足馬力組織生產,疫情期間生產的防疫物資,在疫情結束後,由政府統一收購儲備。設立進口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建立採購綠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市區兩級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疫情防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由採購單位自行採購,採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金融機構要全力滿足疫情防控一線的融資需求。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對轄區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疫情防控服務,按在管面積每平方米0.5元的標準實施兩個月財政補助。疫情防控期間,對定點收治醫院給予一定財政補助,對重點“菜籃子”經營企業保供穩價進行臨時性補貼。
三、依法依規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社保費的,可延期至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四、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受疫情影響、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過12個月;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限不超過12個月。
五、返還企業城鎮汙水處理費。對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返還6個月的城鎮汙水處理費。
六、減輕工商企業用電成本。免除全市工商企業2月份當月繳交兩部制電費中的基本電費,由市財政代繳。各工業園區和商業樓宇的物業管理部在收繳電費時不得向用電企業收取已經被免除的基本電費。
七、依法依規延期繳納和減免稅款。
九、幫助企業降低融資成本。鼓勵各銀行機構適當下調貸款利率、減免手續費,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力爭比2019年下降0.5個百分點。疫情防控期間,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減免30%,對符合條件的其他合作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擔保費補貼。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全年免收再擔保費,融資擔保基金的再擔保風險分擔比例由最高50%提高到60%,鼓勵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推薦的貸款項目實行“見貸即擔”。
十、加大產業資金傾斜支持。全市產業資金優先用於扶持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劃撥10%的市級產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貸款貼息,對於疫情防控期內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新增貸款(展期視同新增),按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總額最高100萬元的貼息支持,貼息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受疫情影響,並已獲得市級產業專項資金扶持且在建設期內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向資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一般延期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一、進一步釋放“四個千億”政策紅利。用好發債增信資金,為參與防疫或受疫情影響的民營企業發債提供融資支持。民營企業平穩發展基金可對因疫情造成資金週轉困難的優質中小企業,提供短期流動性資金支持,並實行利率優惠。
十二、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的運營保障支持。加大巡遊出租車一線駕駛員政府臨時補貼力度,放寬現有每月每車1000元政府臨時補貼的考核標準。設立駕駛員出車獎勵機制,運營里程及時間達到標準的,給予當日50元獎勵,獎勵政策暫定執行2個月。鼓勵出租車運營企業給予駕駛員合理的租金減免,對於落實租金減免政策的企業,給予企業對應的出租車經營權延期獎勵。鼓勵網約車平臺對駕駛員給予一定經濟援助、獎勵。
十三、加大援企穩崗力度。
十四、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允許企業依法綜合調劑使用年度內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崗工作人員和無法正常返崗人員的總體工作時間。
十五、加大企業職工技能培訓補貼力度。對2020年內根據崗位需要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企業,進一步提高培訓補貼標準,適崗培訓補貼由每人最高900元提高至1500元,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由平均每人1400元提高到2000元。
十六、加強出口信用保險服務保障。加強線上客戶服務,開闢定損核賠綠色通道,適當放寬理賠條件,優先處理受疫情影響出口企業的出險理賠。
對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深圳市全面貫徹落實,以最大力度支持企業發展。各區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確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