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拼湊個倉庫,證到手倉庫卻沒了,這樣違法


隨著2017年新修訂《農藥管理條例》的實施,各地農業主管部門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而農藥經營許可證成了很多農資經營者必須要拿到手的合法經營證照,而為了申領這張證,很多地方也滋生出了很多亂象。殊不知,這讓很多自以為聰明的騷操作已經違法了。

今天,農知君就針對有的農友反應的當地農藥經營業戶,利用空房突擊安裝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改造成農藥倉庫,通過了縣農業局農藥經營條件現場審核驗收,取得了農藥經營許可證後,再恢復原狀的現象,來說說這個小聰明如果被查出,你要負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而農知君在走訪時,確實看到很多人以自己家多餘空房,或租賃空房、村委大院、廢棄學校教室、廢棄工廠車間等場所拼湊滿足申辦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場地要求的。而證件下來後,如果沒有什麼事情發生,農業執法部門又很少再做此類場所檢查,這就讓很多人看到了鑽空子的時機。

【以案說法】首先我們先看看《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原農業部配套制定的《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各省級農業主管部門配套制定的《農藥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中對經營者達到經營要求的硬性規定。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有與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並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辦法》第七條則進一步細化為農藥經營者應當“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處罰條例:根據《條例》第五十五條、《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繼續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一旦被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按照《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

看完這些,那些領導農藥經營許可證又自認很聰明的農藥經營者們,你還認為你那暗度陳倉之計很棒嗎?這樣的“縮水”和撤除法律要求場所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而代價就是一經發現,當地執法部門首先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達標的,將依法吊銷其農藥經營許可證,並禁止10年內從事農藥經營活動,最終結局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