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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們介紹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必須滿足5個條件才能入市,這樣不僅能規範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的條件,還能保證所有權人的利益。
同樣,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也必須出臺相關規定和措施,做好服務、管理和保障,不能增加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負擔,這就需要在出讓、流轉和使用環節必須做出詳細、可操作性強的規定。
目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出租和流轉程序規定未出臺前,按相關國有建設用地的規定執行,即出讓或者出租等進入一級市場方式以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等進入二級市場的方式,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來說有3大措施來保障:
供地渠道和價格機制一致性
主要是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的供地渠道和價格形成機制應當保持一致。
出讓方式一致性
主要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的出讓方式應當保持一致性,原則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形式進行出讓,防止暗箱操作引發腐敗,侵犯農民權益。
出讓年限一致性
主要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的出讓年限應當保持一致 ,參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關於國有建設用地有關規定,主要涉及協議、掛牌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
這3大措施,不僅在機制上、出讓方式、出讓年限與國有建設用地保持一致,還需要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做好服務、管理和保障,確保農民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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