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防控、違法犯罪、個人隱私……今天這場新聞發佈會直擊熱點問題


用大數據防控疫情;

快偵快破涉疫情防控案件2078起;

因粗暴執法、野蠻執法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

將依法嚴厲查處;

疫情期間侵犯隱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呼禾,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王樹泉,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情報指揮中心主任李恩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食藥環偵總隊總隊長趙玉就以上熱點問題答記者問。

問:復產復工後我們將如何利用好大數據,做到統籌兼顧、精準防控?

呼 禾:以實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為抓手,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一是要守住交通卡口,利用大數據對採集的信息進行研判。二要守好社區、(嘎查村)管控防線,通過“互聯網+警務服務”模式發揮在社區警務工作中的宣傳、發動、防範、管理、服務作用,延伸防控觸角,拓展防控範圍,強化警民互動,進一步利用大數據做支撐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問:疫情發生以來,全區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涉及疫情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處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案件,有力地維護社會防控工作秩序,請介紹一下具體情況。

王樹泉: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部署要求,將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截至2020年2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快偵快破涉疫情防控案件2078起。其中全區共辦理刑事案件114起,刑事拘留74人,辦理行政案件1964起,行政拘留(並罰款)1910人,罰款1699人。

具體典型案例例如: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公安局抓獲1名遼寧籍潛逃25年命案逃犯。2月16日,臨河區公安局狼山鎮派出所民警和富強村組幹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密切配合,發現一名可疑男子既無身份證,還企圖逃避檢查,民警遂將其傳喚回派出所進一步調查。

民警通過大數據核查比對,發現該男子可能為遼寧省瓦房店市公安局上網的命案逃犯。經進一步審訊,查明該男子真實身份為曾某,於1996年9月在當地因瑣事糾紛持刀捅死一人,捅傷一人。案發後,曾某先後潛逃於全國各地,2019年潛逃至巴彥淖爾市。

問:近期,各地出現了一些基層管控人員與群眾發生糾紛摩擦的情況。有的是阻礙防控,有的是群眾對疫情期間社會管控措施不適應。針對這種情況,基層在進行社會管控時應該如何做、把握什麼樣的尺度?

王樹泉: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勁的關鍵階段。2月18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對公安民警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他強調,全國公安機關和廣大公安民警要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堅決貫徹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禁過度執法、粗暴執法。

各地確實出現了一些阻礙防控、阻礙執法的案例,嚴重擾亂了防控秩序,且社會反響很大。其中在烏海市2020年2月6日,楊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檢測、登記,出入小區拒不配合佩戴口罩,且對現場工作人員實施侮辱謾罵,在烏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拉僧仲派出所民警口頭傳喚過程中,楊某拒不配合,在海南區康源足療店門口附近將拉僧仲派出所輔警右手大拇指咬傷,並辱罵執行公務民警。

楊某以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目前,海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某妨害公務罪案,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

下一步,我們將依法打擊阻礙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確保防控工作有序進行。也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在疫情期間能夠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各項防控工作的貫徹落實。當然,對於有些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和一線執法人員,因粗暴執法、野蠻執法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我們也將依法嚴厲查處,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問:下一步全區公安機關如何讓做好分類指導、精準施策、全力促生產保暢通?

李恩強: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府制定的《關於實行分類指導精準施策統籌做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內蒙古各地公安機關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採取不同措施,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秩序恢復持續發力。

各地因地制宜,助生產保暢通。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全區各地公安機關採取不同措施,全力服務企業恢復生產,保障人流、物流暢通。

按照“疫情防控管理到位,企業復工秩序正常”工作要求,呼倫貝爾市公安局針對大型企業多在郊區,企業員工在上下班時需要通過多個檢查站,高峰時期極易出現擁堵滯留問題,協調各大企業對員工進行統一接送,調整交接班時間,錯峰出行。同時,為企業接送員工車輛開通綠色通道,在登車前做好人員體溫測量及身份登記,提升通過速度與效率,實現卡口快速檢查通行。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優化交通管控措施,及時對接返程人員車輛信息,優化行車路線,開通綠色通道,在做好登記檢測的同時,簡化查控流程,積極協助煤礦、化工等符合條件的工礦企業復工復產。

包頭市公安局徵求企業和群眾的意見建議,查找困難問題,精準落實保復工復產舉措,確保復工復產服務到位,為返工返崗工人做好服務。

問:近期,廣大市民和網友最關注的熱點話題是疫情期間侵犯隱私的案件,請問對侵犯個人隱私案件我們如何打擊處理?

趙玉和:這個問題也是廣大人民群眾都特別關注的問題。我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如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8、69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是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出於防控疫情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相關人員登記個人信息,並進行信息披露,則應該根據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進行。比例原則的功能在於限制公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防止由於公權力的過度侵害造成對私人領域的侵犯,謹守必要性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洩露個人信息嚴重者,可能會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掌握的信息,疫情期間侵犯隱私案件有3起,其中烏蘭浩特市唐某洩露他人信息案較為典型。1月23日,烏蘭浩特市隋某報警稱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人洩露。民警調查得知,隋某系武漢返鄉人員,其朋友在武漢確診為新冠狀病毒患者,隋某是密切接觸者。經警方核查,某事業單位外聘人員唐某利用工作之便,將寫有隋某個人身份信息的文件拍攝,並通過微信傳給他人。唐某的行為對隋某個人信息造成了侵犯,並讓其他網民感到恐慌,也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唐某到案後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一款六項之規定,給予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問:疫情防控期間,我區是否開展了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請問公安機關有沒有破獲這樣的典型案例?

趙玉和: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從源頭切斷野生動物疫源傳播途徑,按照公安部總體要求和自治區公安廳統一部署,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於2月1日起在全區範圍內組織開展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截至2月19日,全區各級森林公安機關累計出動警力21181人次,檢查馴養繁殖場所1024處,檢查餐飲場所3135處。1月22日以來,共查獲野生動物案件27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行政案件23起,收繳野生動物340頭(只),處理犯罪嫌疑人2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