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住建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兩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通知》。《通知》分13部分,共40條,亮點很多:
1、放寬資質、專業要求:
允許信用良好、具有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總承包企業,參與資質類別內上一等級工程項目的投標。對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企業,允許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級及以上總承包資質之間以及水利水電和港口與航道工程一級及以上總承包資質之間,互跨專業參與同等級工程投標。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自行施工總承包範圍內不高於總承包資質等級的專業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備相應專業承包資質。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參與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2、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採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3、對招標代理行為實施全程音像記錄。
4、全面推行招投標全過程線上運行,推廣應用電子評標系統,對各投標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錯漏項一致性、報價呈規律性差異、同一計算機傳輸等現象進行分析統計,為評標委員會提供評判依據。
5、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不得排斥與招標項目屬於同一專業的獎項。
6、對在中標後一定時期內,更換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項目,要重點監管。
文件原文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通知
魯建建管字〔2020〕1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建築工程招投標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於招標範圍
1.《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範圍內的建築工程,必須招標。
2.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二、關於進場交易
3.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應全部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4.允許和鼓勵其他工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5.鼓勵市場主體跨地市自主選擇平臺進行招投標交易。
三、關於信息發佈
6.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山東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www.sdggzyjy.gov.cn)”或“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發佈。
7.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相關信息的,要確保和在第6條規定平臺發佈的信息一致。
8.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發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四、關於資質要求
9.招標公告、文件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不得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
10.允許信用良好、具有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總承包企業,參與資質類別內上一等級工程項目的投標。
11.對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企業,允許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一級及以上總承包資質之間以及水利水電和港口與航道工程一級及以上總承包資質之間,互跨專業參與同等級工程投標。
12.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自行施工總承包範圍內不高於總承包資質等級的專業承包工程,不再需要具備相應專業承包資質。
13.對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參與政府主導的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
招標人在設定投標條件、發佈招標信息、評標定標時,不得排斥符合上述條件的投標人參與競爭。
五、關於評標專家
14.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所需評標專家,應從山東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管理系統和抽取系統停止使用。
15.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共同簽字確認。
16.各級住建部門協助做好評標專家業務培訓、行為考核、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省、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應對評標活動進行一標一評,評價結果作為專家評價考核的重要參考。
17.各級住建部門招投標監管人員應加強對評標專家日常行為的監管。嚴禁評標專家在公共社交網站、媒體、平臺,如微信群、朋友圈、QQ群、個人微博等,通過圖片、暗語等方式故意洩露評標任務,一經查實,取消本次評標資格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關於行業監管
18.對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監管職責不變、工作流程不變,按照屬地原則由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派員實施現場監督或在線電子監督,並依法查處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19.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採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後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20.鼓勵各地在評標過程中實行招標代理在線服務模式,對招標代理行為實施全程音像記錄。對招標代理人員進入開標評標現場的,招投標監管部門應派員實施現場監督。對現場存在傳送暗語、傾向性提示、規避音像設備監管等行為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在後續評標活動中禁止該招標代理機構人員進入現場。
21.評標前應公開專家抽取過程,評標後公開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定標後公開評標專家名單。
22.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工程所在地招投標監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七、關於招標代理
23.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通過高價出售招標文件等資料進行盈利。
24.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或評標專家串通,干擾評標活動,操縱中標結果。
25.不得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向投標人索取不正當利益。
26.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招投標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整改,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八、關於電子化招投標
27.全面推行招投標全過程線上運行,實現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招標、答疑、投標等文件網上傳輸。
28.推廣應用電子評標系統,除資信標為明標外,技術標、商務標宜採用暗標方式評審。
29.充分發揮評標系統的分析統計功能,對各投標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錯漏項一致性、報價呈規律性差異、同一計算機傳輸等現象進行分析統計,為評標委員會提供評判依據。
九、關於信用信息運用
30.招標過程中,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條件。
31.招標文件中,凡引用《山東省建築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導則》(魯建建管字〔2019〕2號)中相應加分扣分項的,要同等級同規格同等對待,不得排斥與招標項目屬於同一專業的獎項。
十、關於標後評估
32.鼓勵招投標監管部門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標後評估等形式,加強對招標公告、文件等事中事後監管。對已發佈的招標公告、文件等按比例隨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處理。
33.對已完成開評標的社會影響較大的重點工程、評標中有重大異議項目及發生投訴的項目,應重點進行標後評估。
34.對在中標後一定時期內,更換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中一人及以上的項目,要重點監管。監管內容包括:項目管理班子到崗履職、監理例會記錄、驗收資料簽字、領導帶班、工程款支付記錄與施工合同對應、大型設備購買或租賃費用與實際對比、現場材料簽收數量與採購分配量對比、勞務分包單位人員工資是否在總承包成本中列支等情況。
十一、關於進場服務
35.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不斷優化見證(鑑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完善交易系統和監管系統建設,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為進場交易和行業監管提供保障;推進數字證書(CA)全省互認,推動電子執照、電子擔保保函在建築工程交易中的應用。
36.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管理、共享、運用制度,實現市場主體、中介結構和交易過程信息全面記錄、實時交互,確保交易記錄來源可循、去向可查、監督留痕,為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持。
十二
37.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招投標監管機構,要督導交易平臺服務公司、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加強對重要敏感數據管理,不得擅自公開及用於商業用途。
38.加強涉密信息預警,禁止將涉密信息上傳至交易平臺。一經發現,立即撤除,並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必要時可在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和服務系統設置提示標籤。
十三、關於投訴處理
39.投標人或其它利害關係人對招標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按規定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在規定期限內答覆。投訴人對招標人答覆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
40.各級招投標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暢通投訴、異議受理渠道,建立臺賬。投訴、異議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依法依規及時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理由。對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提供虛假投訴材料,以各種方式散發失實信息,假冒他人名義進行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將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國(山東)。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