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严厉打击!江苏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决定规定了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非法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鸽、兔等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的人工饲养的动物,决定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决定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今天,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了疫情防控期间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扣押现场发现的野生动物制品

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2月11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工农路的某餐饮店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经查,当事人餐饮店个体老板刘某近日购进6条滑鼠蛇、4条乌梢蛇并制成制品销售,截至案发时共销售滑鼠蛇制品1条、乌梢蛇制品2条,执法人员对店中库存的5条滑鼠蛇和2条乌梢蛇予以当场扣押。

刘某涉嫌构成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且在疫情期间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月3日,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金港镇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金港镇农贸市场某水产门市部疑似出售野生动物,现场共查获野生青蛙76只,重3.65公斤,售卖价格为25元/斤。执法人员当场对贩卖的野生青蛙进行查扣,后经自然资源部门初步认定,所查获的野生青蛙疑似黑斑侧褶蛙,属于禁止捕捉猎杀的野生动物。

当事人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第一集贸市场水产摊位经营户邱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场发现邱某正在宰杀黑黄色相间蛇,经确认为3条王锦蛇,共计4.29kg。邱某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王锦蛇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经营场所采取了封控隔离措施,并及时将此案移交公安处理,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对当事人裁决行政拘留3日。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1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东社镇某酒楼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现场查获已宰杀处理的黑水鸟冻品26只。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黑水鸟的来源、检疫、购进等相关证明。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黑水鸟冻品予以扣押,并对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黑水鸟冻品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案

2月4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对位于通州区金沙街道进鲜港村44组(鲜花小镇内)的通州区某餐厅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餐厅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现场查获疑似“大雁”、“野鸡”半成品,冷库内有疑似野生动物冻品21只。当事人辩称“是网上联系从内蒙古进的白条鹅”。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案

2月11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高新区西城街道青萍港村夏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夏某涉嫌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现场查获野生蛇10.86公斤15条,其中乌梢蛇14条、腹蛇1条。经市自然资源局检查人员初步鉴定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同时也被江苏省列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野生动物进行暂扣,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综合报道

主编 李旭

监制 周靖霏

总监 朱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