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與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轉供電加價行為的提醒告誡函,轉供電主體在轉供電時的各類加價行為提醒告誡。
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緩解企業經營壓力, 2月1日至6月30日,電力公司對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且不屬於高耗能行業的電力用戶(含非高耗能行業市場交易用戶)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計算;轉供電單位按“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我省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單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的95%(即不得高於每千瓦時0.8743元),其中2月1日至29日高於該標準收取的,應於3月31日前向用戶退還差價或抵扣後續電費。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聯合對各轉供電主體在轉供電環節加價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從快從嚴處罰。對性質惡劣、屢查屢犯者,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並將價格違法行為等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進行公佈。
臨報融媒記者 朱劍鋒 靖海汀 通訊員 徐立民 劉蘭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