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結合廈門市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現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計稅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類項目,計稅毛利率為15%;

  (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項目,計稅毛利率為3%。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09〕8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9年11月29日


政策解讀


1問、此次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的制定依據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際利潤情況,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的計稅毛利率。



2問、此次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如何調整?

  答: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屬於非經濟適用房類項目,計稅毛利率調整為15%,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危改房項目,計稅毛利率保持3%不變。


3問、《公告》規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是指稅款所屬期起始時間,即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銷售收入,執行本公告規定的計稅毛利率。《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廈地稅發〔2009〕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