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 300个一级建造师《法规》科目必考点,考试一次通过就是这么简单

大家好,本文给大家分享的是一级建造师的《法规》科目的重要考试知识点,只要掌握本文的知识点,轻轻松松一次性通过法规,原来法规的学习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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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最长行政机关,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和常委会);

(5)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机关);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行政机关);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泣; (4)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定。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备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7、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8、代理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9、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

10、诉讼代理人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11、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2、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行为不终止)

13、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没有取得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知,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为自己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除外。

14、★《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6、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它要求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应存在某些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17、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例如监理)。

18、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9、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0、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仪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1、城市永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2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地产)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需要登记)

25、债有4种: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2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迫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8、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

29、发明专利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能延期。

30、商标有效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办理延期,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延期注册有效期10年。

31、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优先使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未注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2、软件著作权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未注明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33、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4、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5、★《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6、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宜为书面形式。

37、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连带责任保证。



38、★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9、★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0、★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4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3、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4、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45、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 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46、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7、★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

48、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没收前提是不履行);2)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程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9、建筑工程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风暴、暴雨、地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建筑工程一切险专保天灾人祸)。

50、★除外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不保的)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51、★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2、★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53、安装工程与建筑工程一切险不同的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 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5、★《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56、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57、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8、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9、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 (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60、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教灾等工程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61、开工报告不能与施工许可证重复办理。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前者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6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63、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2)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增加: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应当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已审核并且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已确定的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已经为从事危险做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64、建设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65、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最多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申请延期或超期的,施工许可证自从废止。

66、★《建筑法>> 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7、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68、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 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69、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1)施工总承包;2)专业承包;3)劳务分包

70、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7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

7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73、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 1 年内

74、可以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75、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是违法行为)

7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77、承担劳务分包业务“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7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9、★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0、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81、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了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8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83、只有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84、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5、必须招标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3)国际贷款

86、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在200万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价100万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50万以上的;

(4)单项合同低于前3项,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87、★经该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8、招标基本程序:

(一〉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 资格审查,

(五}开标、评标、中标

89、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栋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消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90、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9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拒收): (l)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 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94、按废标处理 (l)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5、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6、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97、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越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越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 30 天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9、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100、★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01、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02、(1)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一施工总承包(D-B);(3〉设计一采购总承包(E-P);(4)采购一施工总承包(P-C)

10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4、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成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105、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6、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企业的借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107、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08、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为6个月。

109、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10、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111、邀约可以撤回,但撤回邀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1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1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井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5、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16、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峻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士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17、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丁.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118、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余款,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19、(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梭工之日起计算

120、《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理预见原则)

121、赔偿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某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12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3、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24、建设工程合同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125、《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6、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12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29、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30、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

131、下列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l)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32、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 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33、法定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34、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 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 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丁.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135、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36、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137、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38、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39、违约责任的免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14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4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14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眼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3、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44、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5、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4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14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148、★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49、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0、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5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5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5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54、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55、(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56、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157、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8、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59、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0、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认定

161、工伤认定申请: 30 日内由所在单位申请,职工不能申请; 31天至1 年内由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16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6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65、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6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167、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168、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依约定将标的物置于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提取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69、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70、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171、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172、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73、噪声限值: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 分贝,夜间 55 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 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70 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 噪声限制是昼间 65 分贝.夜间 55 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 22 点至早 6 点之间的期间"

17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喋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 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75、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176、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超出或关闭。禁止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7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78、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1)建设单位, 2)主管部门报告

179、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80、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81、★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182、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183、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84、国家对 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4)烟花爆竹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85、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以及作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符合安全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有监控、预防措施(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许可证颁发单位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87、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l)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 )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原因是:违法犯罪)

18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18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190、对于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理解: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即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19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19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193、★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严安全事故情况。

194、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要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95、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196、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法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19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9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瑞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士、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规定:.施工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0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①深基坑、②地下暗挖工程、③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04、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

205、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监测。

206、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07、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08、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配件,应当有安全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09、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的哪个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仁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档高度(市区2.5m、郊区1.8m)

2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13、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多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2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15、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①高处作业②深基坑作业③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

216、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217、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握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8、(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二〉应急预案的评审(三)应急预案的备案 (四)应急预案的培训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六)应急预案的修订(至少3年修订一次)

219、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l)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的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事故现场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26、事故调查的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施工发生单位组织施工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27、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时,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28、事故调查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的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229、事故处理期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作出批复;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日。

230、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驾驭不放过;(4)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231、《建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l)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 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232、《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

23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丁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35、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士.措施的资料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3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一般包括: 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丁.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I 拟进人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顶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以及其 他应提交的材料。

23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建筑法》还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23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9、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40、★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4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4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4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极等自升式提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同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4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4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47、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48、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4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250、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般5年复审一次。

251、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25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盒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做为强制性标准。

253、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54、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5、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56、在工程技术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而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做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7、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58、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 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260、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61、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62、所谓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设计的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26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栓的规定》中规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6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过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26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6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67、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者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合格,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以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6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26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70、《建设工程质盘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7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甲供材料),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间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7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

2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 定生产广、供应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275、《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76、★工程监理的依据是: (1)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 (3)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7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278、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1)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违法责任,如果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违法责任。

279、监理工程师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80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8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8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8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284、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85、规划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86、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一招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备案,公安机关进行抽查。应当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87、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288、节能验收: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89、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90、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91、单项工程峻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对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29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9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7天内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施工。未签证的,发生争议后承包人责任自负。

294、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95、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96、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2. 质量保修期限. 3. 承诺质量保修责任

297、★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9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建设单位,一份留留备案机关存档。

29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300、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01、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展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5.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某: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 困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30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由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责任期从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验收的,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03、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总结算5%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14日内发包人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内发包人仍不答复,视为同意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支付保证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0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有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305、民事纠纷(平等主体的民与民之间);行政纠纷(管与民之间);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306、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07、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人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08、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属于双方约定。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不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09、★《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310、仲裁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和快捷性。

311、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31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以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1)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营业地)人们法院管辖

313、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未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14、发生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协议管辖制度。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15、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三种适用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与专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

316、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17、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委托”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物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18、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原则。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19、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最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20、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21、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 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322、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举证期限一般为30天。

323、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2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

(2)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25、证据的应用: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质证;认证。

326、不能作为或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①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327、可以作为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

(1)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

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证明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相反证据不阻力反驳的,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5)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328、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力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29、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时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力起诉,法院依然应当受理。

如果法院经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30、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2)对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券请求权

331、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为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不合格商品为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间的有效期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3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

(1)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当时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33、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34、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35、《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336、《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37、《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38、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看验笔录。

339、法庭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40、★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4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42、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由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有错误。

343、★ 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掏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迫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4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裁决、审判的执行。

345、执行案件的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346、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

34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48、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49、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50、申请强制执行,要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351、执行: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352、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之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353、执行措施主要有: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54、仲裁三项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仲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55、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56、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有效。

357、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仲裁协议时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4)仲裁协议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58、★《仲裁法》也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59、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之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60、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 .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61、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 <

362、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63、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64、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申请。

365、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66、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67、★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368、裁决书的效力:(1)裁决书一裁终局;(2)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3)仲裁裁决在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369、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有 3 个特点: 事后审查; 事后审查; 双轨制审查

(1)事后审查,即在仲裁的终局裁决作出后,经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

(2) 事后审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需在仲裁“当事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以被动审查为主,以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过多的司法干预。

(3)" 双轨制"审查。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其中审查实体问题的范围为仲裁认定事实的证据真伪、足够与否和适用法律之对错。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事项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370、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71、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72、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的中止、中断,适用于法律有关诉讼的中止、中断规定。

373、人民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

(3)合法原则; (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374、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5、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76、★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约的,另一方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

377、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天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78、 ★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提起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都其他处理、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7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8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81、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82、★一、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指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的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38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38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重,明显的不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385、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38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力: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38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