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通过以后,查办、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检察机关的职能也回归到了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但是,打击职务犯罪永远没有休止符,在国家反腐大局中检察机关航程再起。
上午
6月19日
由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宁化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某受贿、徇私枉法、高利转贷一案在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举行庭前会议。这是三明市第一例由监察机关适用留置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逮捕、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展示,并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意见。
“留置”?!这是替代“双规”的吗?检察院进入状态真快!!
“头彩”不好“剪”,案件办理无先例可循,办案系统不完善,衔接机制尚在探讨之中,这是一场“遭遇战”,检察院攻坚出击!!
一起来看看本案的办理过程:
办案
流程
2018年4月23日,三明市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清流县检察院管辖,检察长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
就监察委移送案件程序、捕诉一体化、异地羁押等程序性问题充分预判并积极向上请示沟通,得到市院肯定和支持。
与监察委就提前介入等方面的细节进行了多轮沟通和探讨,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办案衔接机制,并由技术、案管部门提前完成系统配置工作。
4月26日,清流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
4月28日,清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高利转贷罪对张某某批准逮捕,并与监察委、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做好留置阶段至逮捕阶段的工作衔接。
4月29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其退清违法所得174万余元,并在7个工作日内快审快诉,于5月5日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该案的办理流程、规范要求等细节进行了多方沟通和探索,形成了上下联动、提前介入、联系制度等多项衔接机制,为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行经验。
审查认定的事实
1
受贿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1.7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徇私枉法
谋私情私利,使他人免受或减轻处罚;
3
高利转贷
违反金融法规,非法获利23万余元。
廉政警示:
公安机关是依法管理社会治安,依法侦查刑事案件,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然而,张某某的“权利寻租”行为,却为这光荣的国徽蒙上了灰尘,其社会影响尤为恶劣。该案给广大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干警敲响了警钟,牢记“奢靡之始,危亡之渐”,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警的警示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