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公司、企業在員工入職時,查員工案底有法律依據嗎?

導語:很多人在應聘到公司、企業工作時,都遇到一件事情——單位要查員工有沒有案底。很多人就納悶了,我又沒有犯過罪,幹嘛查我案底呢?這不是看不起人嗎?抱怨沒有用。求職者最後還得乖乖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才能入職。那麼,公司、企業在員工入職時,查員工案底有什麼法律依據嗎?這合理嗎?可不可以不讓查呢?

搞清楚這些問題,需要了解一個制度——前科報告制度。

《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這條規定,就是我國的前科報告制度。我們來仔細理解這個制度。

1.哪些人需要報告?

答: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即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且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免於刑事處罰的不算。

2.何時才需要報告?

答:入伍、就業時。就業時意味著只要找工作就得報告。

3.向誰進行報告呢?

答:有關單位,一般是指要進入的單位。

4.報告內容是什麼?

答: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

5.不報告後果怎樣?

答:法律只說不得隱瞞,但沒有說不報告有何後果。

從以上解讀可以看出,對於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進行前科報告,這是義務,必須報告。如果自己明明沒有受過刑事處罰,依法我根本不需向將要入職的公司、企業報告,企業讓我報告,查我案底,有什麼法律依據嗎?合理的嗎?可不可以不讓查?

01 沒有法律依據,但企業有權要求這樣

第一,沒有任何法律明確公司、企業享有查詢員工案底的權利。

第二,法無禁止即可為,公司、企業可以制定查詢的規章制度。

法律規定某些個人必須報告,沒有規定單位可以直接查詢。就是說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公司、企業享有查詢員工案底的權利,但是也沒有明令禁止這種行為,根據法律一般理論:法無禁止即可為。即法律沒有禁止的,我都可以做。公司、企業可以通過在規章制度當中明確規定查詢員工的案底。這是公司、企業的自主權。我們也不能說企業的做法違法或存在過錯。



02 我認為不合理,但現實情況就是這樣

第一,很多公司、企業完全沒有必要。

對於一些涉及公共安全的公司、企業,制定這項規章制度無可厚非,但是,現實是現在各行各業要求入職者在入職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就連做出租車司機、快遞員、送餐員都要。有這個必要性嗎?

第二,不利罪犯改過自新和社會和諧。

誠然,前科報告對於預防罪犯再次犯罪有一定作用。且對軍隊、公務員、教師等特殊職業,確實有前科報告的必要。但是,前科報告制度在在無形當中給曾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貼上標籤”, 很難被社會接納,就業時受到不公平對待。雖然法律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權利,包括就業權。但現實是很多刑滿釋放人員難以就業。這不利於他們改過自新,也不利於預防犯罪及社會和諧。

03 當然可以拒絕,但入職估計沒希望了

第一,拒絕查詢是你的權利。

本身法律沒有授權公司、企業有權查詢入職者的案底,作為入職者,當然可以拒絕。這是你的權利,沒人可剝奪。

第二,不要你是企業的權利。

但是,既然公司、企業提出這項要求,也是按他們的規章制度辦事,你不提供可以,我可以不錄用你,這也是企業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