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长带头出庭支持公诉

10月25日上午,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房某某涉嫌盗窃案在洮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跃云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被告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200元,公安机关依法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由检察长张跃云办理。张跃云检察长对案件做了细致审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发现房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房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张跃云检察长认为该案符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依法告知了房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充分听取了房某某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辩护律师见证下,房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理结果

张跃云检察长对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精准量刑,房某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庭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整个庭审规范、简洁、顺畅,取得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房某某的家属泪流满面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房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以来,我院高度重视积极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引导检察官探索实践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案的成功办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敦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平息社会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领导带头办案,为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了榜样。洮北院将在年底前按照省、市院要求,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办案中的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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