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企百项抗疫公益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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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一些公司登记天价注册资本,少则1000万元,多则5000万元、上亿元。他们认为:反正不要实际缴纳,也没有时间限制,把注册资本写1000万,期限写100年,还可以彰显公司雄厚实力。然而,认缴大额注册资本,也可能会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什么?
公司在依法登记注册资本时,不需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文件,也不需要约定认缴出资的期限。
关于出资的时间,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为10年、100年、无限期,都是合法的。
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一些股东认为大额的注册资本,象征着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
实则不然,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并无必然联系。
而且,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就越大!
什么情况下,股东的出资会加速到期?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施行之前,法院在审理公司债务案件时,基本上都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论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判决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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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简而言之,加速到期的情形有: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2.公司破产时,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即使公司不存在解散、破产的情形,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目前的司法实践,大多数法院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予以支持的。
注册资本应该写多少呢?
1.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力量而行。
根据股东的能力及公司的实际需求约定注册资本,切勿打肿脸充胖子。但有些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且需要实缴出资的,就另当别论。
2.以“无形资产”出资,完成实缴。
我国法律允许公司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例如: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评估后,进行所有权变更,出资到公司,就完成了实缴出资。
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应该写多久呢?
1.根据实际需要,股东可以自由约定实缴期限。
但股东的出资认缴期限一旦登记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导致出资时间加速到期。
2.不管认缴期限约定多久,建议最好尽快完成实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均需要资金,在投入资金时,可以适时适当地完成股东的实缴出资义务。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也应当特别注意:
1.签订合同时,不要被公司的“天价”注册资本忽悠。
注册资本不能真实地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资本状况,天价注册资本≠雄厚资金实力。
2.对于未到认缴期限的股东,也并不是无计可施。
(1)当债务人公司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时,可申请公司破产,达到要求公司股东提前缴纳认缴出资的目的。
(2)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可以要求股东赔偿。但在目前的诉讼程序上,债权人提起公司清偿债务的诉讼时,可直接把未完成出资的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3)股东恶意逃避公司债务,比如修订公司章程延长缴纳出资时间等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完成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相关法规:(可点击滑动查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时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5.《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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