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瞒意大利旅居史事件解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者/刘高锋律师


一、事件始末

据腾讯新闻、网易等媒体报道,2020年3月1日,郭某乘机前往意大利观看球赛。但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原因,相关的球赛取消。郭某未看成比赛。3月7日,郭某从阿联酋转机回到北京。而后,又从北京回到郑州。回郑州第二天,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在此期间,郭某隐瞒了意大利旅居史,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备其行踪事实。

3月9日,郭某继续上班并购买了抗病毒药物,3月10日经过数据比对,发现郭某从意大利回国。在通过提供其乘坐航班和使用护照等事实后,郭某承认其从意大利回国的事实。3月11日,郭某被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

经初步核查,与郭某密切接触者24名,一起乘坐回郑火车的同一车厢的乘客被隔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了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安全,也即不特定公众的健康权。

主观方面:本罪为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如下: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行为人实施了前述行为,同时造成了危害后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三、郭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解析

(一)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需要审视的问题

1.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本罪中,传染病范围指的是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如果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传染病,不是甲类传染病范围,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相应情形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新冠病毒属于“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即鼠疫和霍乱。同时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法定程序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对外公告。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

行为人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除实施了规定的行为,亦需要满足造成相应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就造成了危害的后果。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

“传播”是指甲类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的扩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即“传播”行为范围应为不特定的范围或者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人群不特定或者人数的数量大。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严重危险是一种潜在的情形,应当理解为极有可能引起传染病的传播,但尚未实际引起传播。因此种情形属于潜在状态,故需要满足严重危险的程度,在程度上可能极有可能造成传染病大规模传播,致不特定的人处于危险境地,给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恐慌。

本案中,郭某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不特定场所和范围内的不特定人群处于被新冠病毒威胁的境地,且此种危险极有可能发生,属于侵害公共卫生的严重行为。

(二)郭某涉嫌构成危害传染病防治罪

“郭某事件”中,从主观方面来看,郭某没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故意,即使认定存在间接故意,也比较牵强。从郭某的行为看,其隐瞒了意大利的行踪史,但当时其并未确诊,也没有疑似的症状,不存在明知自己患病而放任此种行为的情形。

从客观方面而言,郭某过失传播新冠病毒。新冠病毒虽然不属于甲类传染病,但是属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

综上分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郭某明知应当如实报告意大利的旅居史,却故意隐瞒,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四、郭某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不积极地追求,但也未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

实践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较难区分,主要在于是否明知必定发生危害后果。本案中,郭某隐瞒了意大利旅居史,但是其对于自己是否感染新冠病毒并不明知,不会有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的前提条件。

郭某隐瞒意大利旅居史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于新冠病毒传播并非故意,其并不是在明知确诊新冠病毒肺炎后继续危害行为,不属于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从这个层面上讲,以危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郭某刑事责任更为适宜。

每个人都有义务做好疫情防控,隐瞒谎报疫情耽误自己,也增加了别人感染的风险。我们每个人都应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免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