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观:用什么来维持稳定的婚姻?

在古代,婚姻的主要意义在于繁衍后代,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后来渐渐发展成为父母包办的婚姻制度。到了今天,少数女性对待婚姻的态度变为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爱情反倒退居次要,在爱情和金钱面前往往选择后者,把自己的年轻美貌当作资本,以图换取对方的金钱和物质。1981年,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首次提出了婚姻经济学的概念。他在《家庭论》一书中,将微观经济分析的领域扩大到包括非市场行为的人类行为和相互作用的广阔领域,适用于婚姻。如果说当时国内还对这种观点是一边倒的反对之声,那么,如今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赞同这种分析方法并加以应用。当然,这种婚姻价值取向有其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唐代诗人元稹诗云“贫贱夫妻百事哀”,说明一定的经济基础是幸福婚姻的基本保证。不过,只重物质条件而不重感情的婚姻,也是不牢靠的。在《傲慢与偏见》中,简·奥斯汀肯定了金钱的重要性,但同时强调“没有爱情万万不能结婚”。恩格斯也说过,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但是,谈及爱情与婚姻价值取向的关系却并非那么简单。爱情是男女之间的感情,婚姻是基于男女之间的感情而定下的契约。一般来说,爱情是男女两个人的事情,婚姻则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爱情具有自由选择性,可发生在任意两个异性之间,但是婚姻却具有限制约束性,如发生在近亲、同性或者婚外情这种情况下的爱情,是无法走向婚姻的。此外,爱情具有可变性,人性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一个人产生的爱可以在一定时期存在,也可以在后来逐渐消失或者发生转移,而婚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契约客观上限制了人感情的转移,让人从感性变得理性,从而使社会也变得相对稳定。这些都从不同方面说明爱情和婚姻具有对立的矛盾性。但爱情和婚姻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在真正爱上一个人的时候,都是抱着想与对方结婚的想法的,虽然相亲相爱的男女能否最终步入婚姻殿堂,往往要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但是谁都不能否认婚姻是以一种社会契约的方式来凝固两个人的爱情。

婚姻对爱情有限制作用,同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婚姻是爱情的载体,也是爱情的延续,因为婚姻的存在,爱情才变得具有忠诚度。爱情通过婚姻得到保证,并在婚姻中使双方得到幸福。但是婚姻却不能仅仅依靠爱情来维系,因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有条件的交换,或是同等匹配,或是优势互补。既然是客观条件,那么就有发生改变的一天,为了不让在条件发生变化后婚姻发生变故的事情发生,爱情需要升华。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使得双方都对对方的存在产生了一种惯性,这时,爱情开始转化为一种非血缘关系的亲情。亲情意识的产生是解决婚姻问题的关键,也是将爱情这个无法长久的多巴胺激素延续几十年甚至一生的重要基石。 国人的婚姻价值取向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古人的婚姻基本上秉承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成规。

近代以来,由于西方思想的传播,国人的婚姻观开始发生变化,趋向于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经过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的洗礼,人们的思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包办婚姻被逐渐摒弃,自由平等的婚姻价值取向逐渐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从法律上破除了封建婚姻,女性主义的倡导加速了女性解放运动,人们的婚姻价值取向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开始与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状况相联系。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三十年,青年男女在婚恋中首要考虑的是对方的政治地位和阶级出身。其后,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与高考制度的恢复相伴随,知识分子地位日益提高。这一时期,青年男女在婚恋中开始重视对方的文化程度,同时兼顾物质条件。进入 21 世纪后,随着物质的极度丰富,物质条件的诱惑力大大增强,社会风气逐渐世俗化,金钱的作用得到强化,爱情被弱化,婚姻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女子改变自己生活状况的手段。


封建王朝的终结、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得封建藩篱被打破,广大妇女从根本上翻身解放,实现了男女平等,再也不用受封建礼教的束缚,在婚姻中也不用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约,实现了婚姻自主,能够掌握自己的命运。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她们在自立的基础上充满了自信、自尊、自爱、自强,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也在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然而,不可否认,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我们的社会还存在少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主旋律不协调的不和谐音。极少数女性缺乏自立、自尊、自爱,对待婚姻只讲求物质条件而不顾其他,甚至唯物质条件是图,一心指望嫁一个非富即贵的男性,过不劳而获的生活,拜金女、“小三”、“二奶”等社会丑恶现象就是这种现状的反映。这是婚姻价值取向出了问题,是很不可取的。对现代女性而言,重精神轻物质、不依附于男子、坚强自立的婚姻价值取向,不仅是难能可贵的,也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