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到底有没有对家庭主妇提供足够的保护?

题主:与老公打拼多年,陪读博、陪出国,陪生孩子陪养活;房价高、房子小,父母出钱得不到。意思是打拼多年,自己父母出钱买房上户在前夫名下,现在生育二胎、老公出轨后,老公却以“用房产作为交换条件逼我迅速离婚。婚姻法里这个我父母出钱而写他一个人名字的房子,视为我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若开庭则均分,若协议则他同意归还。所以我在3个月调解期内,被迫与其协议离婚。”遇到这个事情,才了解到,婚姻法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保护的如此之少。为什么在中国已经多方面进入发达社会的时候,离婚率急剧攀高,但是男性的离婚成本却如此之低。出轨无惩罚,婚内冷暴力无法取证且无惩罚,全职妈妈无赔偿,女性在婚姻中的可见牺牲例如换工作,放弃事业发展,以及离婚后无法放弃孩子而致更高的结婚成本,走下坡路的经济状况等。中国的婚姻法为何不设立更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补偿,以避免更多不道德离婚的案例?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得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法律究竟有没有对女性进行保护?

在我看来,《婚姻法》已经在保护女性了,只是可能不是大家心目中的“保护”。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来解读“保护”二字。

第一,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二条规定)。这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已经是对女性的最大的保护。

我们不去谈国外,美国法律对女性如何如何,英国法律对女性怎样怎样,这太遥远,只谈我们的过去与现在。过去,一夫多妻不在少数,稍微有点经济实力的男人,不都是有大房、二房、三房……即便平民百姓,只有一妻,那妻子的地位远不如现在的你,你敢对丈夫吆三喝四?你敢对家庭评头论足?你敢对家业建言献策?所谓“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恐怕闻所未闻,甚至都还没有这些词组,哪里还有你现在的“多嘴”的份。

再说“婚姻自由”,古时候的婚姻是什么样的,我无法准确描述,因为我们都没有经历过,都只是或多或少地从长辈那里听说,或者在电视里面看见。结婚算不算“婚姻”都难说,更别说“自由”。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至于是如何婚如何嫁,那就没有现在我们绝大多数人享受的自由恋爱了。今天,你可以与他谈恋爱,明天,你可以与他分手;今天,你可以与他谈恋爱,明天,你可以与另一个他在一起;今天,你可以与他结婚,明天,你可以与他离婚……这种“婚姻自由”,要放在古代,你想过吗?

如果说,哪天夫妻之间感情不合了,没关系,女性同样可以提出“休夫”。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无人干涉,如同结婚一样自由。

即便是现在,《婚姻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我们也很难说,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抑或家长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情况就完全不存在。所以,如果婚姻已经达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你的婚姻就已经受到足够保护了。

第二,家庭地位。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

女性在家庭中与男性处于平等地位,你不需要专门伺候丈夫,为其端洗脚水;你也不需要刻意去迎合老公,任其肆虐发泄。你们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老公让你“相夫教子”,你可以大胆地说“不”,你有你的事业;老公让你“家庭主妇”,你可以大胆地说“NO”,你有你的社交圈子。

如果老公不许,动手打人,或家庭冷暴力,没关系,有《反家庭暴力法》为你撑腰,凡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你都可以维权。老公不行,老公的家人更不许实施家庭暴力。

当然,如果你们夫妻感情好,要去为老公打一盆洗脚水,那是增进夫妻感情的润滑剂,不是我们这里说的“平等地位”的相反情形。

第三,经济收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此,你同样有经济上的话语权。

你作为家庭主妇,就没有工资?不,老公能够安心地外出上班,挣的工资中就有你的一份;你作为三期妈妈(孕期、产期、哺乳期),就没有收入了?不,老公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前面所说的都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四,子女抚养。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仅如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2.法律究竟要“保护”到什么程度才叫保护?

我想,作为女性,除了婚姻关系、家庭地位、经济收益、子女抚养等方面(包括未提及的其他方面)的保护外,《婚姻法》还需要给女性什么样的保护才算足够的保护?

题主说,出轨无惩罚、婚内冷暴力无法取证且无惩罚,全职妈妈无赔偿,女性在婚姻中的可见牺牲(例如换工作,放弃事业发展,以及离婚后无法放弃孩子),走下坡路的经济状况等而致更高的结婚成本。中国的婚姻法为何不设立更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补偿,以避免更多不道德离婚的案例?难道要实行一妻多夫、妻唱夫随,女主外、男主内,丈夫相妻教子,女人出门生产经营、工作社交,那才算是《婚姻法》对女性的足够保护?

其一,先天优势造成现在的局面。我们且不说自古以来的“习惯”,男主外、女主内(因为这个本身就不提倡,不管是男女),至少从先天性条件来说,妈妈就是妈妈,有妈妈的功能;爸爸就是爸爸,有爸爸的职责。生育孩子、哺育孩子,都是爸爸无法替代的,爸爸怎么“相妻教子”?

其二,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大家也不得不认可的一点,就是提问者也说到的“女性走下坡路的经济状况”,这也是男主外、女主内的一个“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选择的结果。这种自然选择的结果,不是女性一天两天可以改变或者可以调整的。当然,我们这里不排除生活中的“女强人”。退一步说,如果女性确实要出门打拼,干一番事业,那可以与老公协商,大家一起打拼,一起挣钱,哪怕是请保姆带孩子。要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请保姆、双方老人带小孩的情况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奶爸”这一专职男人出现。因此“男主外,女主内”只是通常情况,但不是唯一情况,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女性如果觉得自己有必要出去打拼事业,或者说认为比丈夫更强大,那你大可不必憋屈在家,甚至协商“奶爸”持家。

其三,出轨、家庭暴力的问题,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法律是“偏向”于女性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如此,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言外之意,女性相夫教子,担当家庭主妇,法律上不是不认可,而是没有到认可的时候。因为,婚内相夫教子、家庭主妇,财产共有,不分你我,但到了关键时刻——离婚,《婚姻法》自然就“偏向”于女性,否则,怎么来的“补偿”?

至于一妻多夫、妻唱夫随,我们这里暂且不说,留在后面的观点中讨论。

所以,题主所说的“足够的保护”究竟是什么程度?

3.法律究竟是保护女性,还是倡导男女平等?

题主需要明白一个道理,法律的制定不会偏向于任何一方,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法》也不例外,婚姻法不仅要保护女性,也要保护男性,因为我们倡导的是男女平等,而非“男女不等”。

提出这些问题,抱怨《婚姻法》的不公,那只是这些人没有理解法律的精髓。

精髓之一:不告不理原则。

如果你不告,谁来理?正所谓“民不告,官不究”。你自己遇到事情,出轨也好,家暴也罢,你自己不追究,不起诉,谁来为你维权?《婚姻法》会自己说话?

精髓之二:用证据说话。

出轨也好、家暴也罢,只要你有证据,维权的地方不止一处,社区、村(居)委会、街道办、妇联、公安局、法院等都可以。维权机构也不可能睁眼说瞎话,有证据不保障女性的权益​。​

精髓之三:不要认为不符合自己的,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不符合自己要求的,应该都是法律上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尤其是在法院,在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中,法官都判其败诉,但他们就是认为法律、法官没有帮自己说话,就是法官、法律的问题,就是没有保护自己。

话说回来,女汉子暴打老公的,也不是不存在,那《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是不是还要为女性撑腰呢?

其实,要说保护,对女性的保护还多一些。比如,《劳动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因此,男女平等才是法律,不仅是《婚姻法》,其他法律同样如此。正是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才不可能出现“一妻多夫、妻唱夫随”之类的保护女性的情形。

自此,对于题主提出的“足够的保护”,我在想,保护女性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足够的保护”?保护女性是相对的,但要绝对保护,一是做不到,那是一种理想状态,二是即使能做到,那样的路都还很长。

最后,我只说一句,法律保护只是一个外界手段,但真正能保护女性的还是自己。自尊、自立、自强、自信,自己保护自己!

同样,男人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