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應該怎麼合法維權?

雷諾123


如果公司在30日內,沒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你要在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然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就是傷殘鑑定)然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賠償,享受工傷待遇.你可參看工傷保險條例也可從中學到更多的工傷知識。

第一,切忌消極對待,置身事外

一部分被拆遷人面對政府的拆遷項目是非常消極的,哪怕對自己的補償極其不利,也不主動找政府談判,而是忍氣吞聲,置之不理,這也就喪失了為自己爭取合理補償的機會。在明律師建議廣大被拆遷人,在得知自己家的房子或土地將要被徵收後,一定要積極主動地找拆遷方進行協商、談判,內容要圍繞著補償金額、補償方式、補償的具體事項,如果能夠達到一致意見,讓雙方都滿意,當然是皆大歡喜。即便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是有其他方式進行維權的,萬萬不能主動放棄維權機會,而是時時刻刻謹記要主動出擊,不要成為拆遷過程的被動主體。長期消極等待等來的只會是不合理補償下的司法強拆或者違法強拆,無論哪一種結果無疑都不是被徵收人所希望看到的。

第二,切忌以暴力方式抗拒拆遷

在面對政府或開發商的違法拆遷時,一部分老百姓選擇自力救濟。由於不懂法律,採取了暴力抗拒拆遷的做法。這樣做無疑是極其不明智的。一方面可能給自己造成人身傷害及衝擊,致使自己和家人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這樣描述可謂毫不誇張);另一方面,可能傷害到他人,不僅需要賠償他人的人身損害,還可能致使自己陷入牢獄之災。故暴力抗拒拆遷,是一種得不償失的方式,被徵收人一定不要押上自己的身家性命來“維權”。

拆遷維權中的這8大禁忌,觸犯了將直接影響你的補償款!

第三,切忌面對違法強拆時方寸大亂

許多人在沒有簽署補償協議,拆遷方也未下達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房屋就要被違法強拆了。違法強拆就好像一場突如其來的噩夢,完全沒有給被拆遷人任何心理準備。當面對拆遷方的違法強拆時,人們往往會不知所措,有可能失去理智。在明律師提醒大家一定不要慌亂,而是要保持冷靜清醒。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首先,強拆前,對自己的房屋內外及周邊情況拍照錄像,保留房屋被拆前的狀況等證據;其次,遭遇強拆時,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說明自己的詳細情況,要求警察立即出警,並對通話進行錄音;再次,多找點兒親朋好友,在強拆時對強拆現場進行拍照、錄像,拍一些拆遷負責人入鏡的、清晰度儘量高的畫面;最後,不要採取諸如點火、抱煤氣罐等極端方式阻撓拆遷,實在不行要以保全自身安全為上。

第四,切忌面對違法逼籤時輕易妥協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可能會採取各種各樣的逼籤方式。諸如斷水、斷電、堵路、在被拆遷人家門上張貼封條、威脅被拆遷人及其家人、調查被拆遷企業的消防、環保等方式,迫使被拆遷人妥協從而簽署補償協議進行搬遷。這些手段、方式是拆遷方慣用的,目的就在於迫使被拆遷人產生恐懼心理而妥協。所以,在面對拆遷方的違法逼籤時,被拆遷人應當積極面對,敢於理性維權。徵收方有所動作,我們就要有針對性地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回應。輕易妥協將會導致被徵收人喪失依法維權的時間和空間,被迫簽下的補償協議也不會令被徵收人獲得真正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在明律師始終認為,作為被徵收人而言,事先搞好心理建設,做好面對困難局面的思想準備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切忌盲目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是拆遷中的重要環節。如果被拆遷人簽署了補償協議,就意味著後續拆遷方可以直接以合法名義拆除房屋了。所以,在明律師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在簽署補償協議時,一定要看清雙方主體、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具體條款。如果有安置房,還需要注意安置房的具體地點面積、交付時間等等。如果對補償內容及標準不滿意或者心存疑慮,就千萬不要盲目在補償協議上簽字。另外,注意不要在空白協議(僅有拆遷方的口頭承諾)上簽字。補償協議是非常重要的,一份標準、完美的補償協議,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自己獲取最終補償安置的依據。不管是拆遷方的補償款不到位,或者是安置房建設擱置導致自己無家可歸,被徵收人都是可以拿著補償協議到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

第六,切忌撕毀拆遷文件及丟失證件

對於徵收方下發的徵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手冊和其他拆遷文件,一些被拆遷人過於氣憤,在下發的第一時間就給直接撕掉了,這是極其錯誤的處理方式。因為這些文件都是以後起訴維權的證據線索,應當及時拍照、錄像並予以妥善留存。另外,被徵收房屋土地的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證件也需要保留好。當拆遷方以核查土地證、房產證等證件為理由而變相讓您上交時,注意一定要上交複印件,千萬不要上交原件。這些證件的原件務必要妥善保留好,不能隨意上交拆遷方。如果缺少了這些證明原件,就相當於沒有相應的補償主體資格,後續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就會舉步維艱。

第七,切忌盲目投訴信訪

許多被拆遷人在遇到糾紛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寄希望於信訪。但是,信訪辦、信訪局的主要作用是對信訪事項進行協調、督查,而無權直接處理。所以,在很多情況下,人們經過多次上訪之後就會發現還是解決不了問題,最後還是得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可是此時可能已經過了起訴的期限。適當的投訴、信訪可以起到一個輔助推進維權的作用,但要適可而止。如果發現不能解決問題,一定要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避免在投訴信訪過程中因違反信訪有關法規而讓自己身陷囹圄,背上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第八,切忌輕信徵收方的花言巧語

在拆遷動員階段,拆遷方可能會採用各種方式誘惑、哄騙被拆遷人,讓被拆遷人及時配合搬遷以推進拆遷進度。這些誘惑、哄騙方式包括:口頭答應給予高額提前搬遷獎勵費、口頭約定安置房面積會多給、口頭承諾的補償款高於補償協議中的數額等等。但是,實際上這些所謂的口頭承諾都不能成為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且“口說無憑”。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牢固樹立“立字為據”的意識,對於紅口白牙表述的涉及補償安置、搬遷獎勵、困難補助的內容多打上一個問號,避免在協商溝通一開始就被忽悠著簽了協議,事後又強調這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後悔藥,在徵收領域並不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