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利息”的一些事


​關於借貸利息,小時候的最初印象是來自於一首聖誕歌音樂背景的粵語填詞搞笑翻唱:“利沓利,利沓利,認真和味;藉藉下,利沓利,三千變六皮”,當時覺得這利息聽到人頭暈......長大後成為一名律師,才知道民間借貸中的利息,也真是花樣百出,今天我們就來談談民間借貸中“利息”的一些事。



一、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讓人懵圈的24%、36%


簡明扼要說,總結為如下情況:


1、年利率低於24%(即月息低於2%),法院予以支持


2、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

(1)就債務人已支付的利息,若債務人反悔而主張債權人返還的,法院不支持債務人的返還利息主張。

(2)就債務人未支付的利息,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追索該利息。

(3)若債務人自願支付該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3、年利率高於36%(即月息高於3%),法院不予支持,就債務人已支付的利息,若債務人反悔而主張債權人返還的,法院支持債務人主張返還超額利息的訴求。


二、關於“砍頭息”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相關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例如:小明(讀書時期我們課本中最好的朋友)找小紅借款1萬元,小紅出借時預先扣除了首月利息200元,只將9800元交付給小明。這種情形,法院會認定出借本金是9800元,月息為2%。


三、年利率24%的“紅線地位”在如下兩個方面體現最突出


1、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的,債權人可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小明(可怕的小明又來了)向小紅借款時約定若借貸期屆滿未清償本金的,按逾期利率2%計收利息,且須支付未清償本金5%的違約金。顯然前述逾期利率及違約金的約定,總計超過了年利率24%,法院最多僅支持年利率24%的部分。


2、在民間借貸的複利問題上,按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


總結得出:人民法院所保護的本息之和,最大限度是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貸期間的本息之和,超過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四、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債權人起訴時只能主張本金嗎?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相關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前述規定只是針對“借貸期內的利息”不能主張,但是對於借貸期限屆滿後仍未清償本金所造成的損失,法院是支持的。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相關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以得出,哪怕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債權人起訴時不僅可主張未清償的本金,法院還支持年利率為6%的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實務中關於利息的問題多種多樣,為免日後糾紛,最好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利息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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