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面佈置
1.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2. 人防工程內不應設置哺乳室、託兒所、幼兒園、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和殘疾人員活動場所。
3. 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築內,且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3層;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應超過2層;採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應為單層;確需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
2)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或二層。
3)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時,應佈置在首層。
4)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5)設置在單、多層建築內時,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4. 附設在建築內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5.汽車庫不應與託兒所、幼兒園組合建造。當符合下列要求時,汽車庫可設置在託兒所、幼兒園的地下部分: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完全分隔;汽車庫與託兒所、幼兒園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6. 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二、安全疏散
1. 託兒所、幼兒園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離不應大於下表的規定。
2. 除託兒所、幼兒園內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外,託兒所、幼兒園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建築面積不大於50㎡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3. 託兒所、幼兒園應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三、裝修材料
1.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內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2. 三級耐火等級的託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的吊頂,應採用不燃材料;當採用難燃材料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四、其他
1. 單、多層的大、中型幼兒園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幼兒園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劃分中為輕危險級場所)
2.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築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於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滅火器配置危險等級劃分
1)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及以上的託兒所、幼兒園,為嚴重危險級。
2)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下的託兒所、幼兒園,為中危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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