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遗弃、虐待犬只最高罚2000

央广网宁波4月15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杜金明)《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养犬人存在遗弃、虐待犬只行为的将最高罚款2000元。

根据《条例》,宁波市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该《条例》对各部门职能做了明确分工,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查处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指导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疫情监测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宁波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此外,《条例》还对养犬行为规范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

(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三)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比如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