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一個好漢三個幫。做事業單打獨鬥肯定不行,所以很多朋友在創業起步時,選擇成立合夥企業和合夥人一起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但不同於一般公司中股東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果合夥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對於合夥期間債務的清償,情況會比較複雜。
簡單點來說就是,哪怕是簽了退夥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對於合夥經營期間產生的企業債務,如果合夥企業無法清償,即使退夥的合夥人也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所以說合夥容易退夥難。 合夥經營賺了錢,大家都開心。如果發生了虧損或者欠債,就想單憑一紙退夥協議,抽身走人。那我只能說是您想多了。
接下來雙哥就從退夥協議的效力出發,來給大家講講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問題。
案例簡述
李星和張偉於2014年開始共同經營一家磚瓦廠,從事磚瓦生產和銷售活動,但由於前期磨合得不夠,兩人脾氣又都比較衝,在經營期間,頻繁爭吵,積累了很大的矛盾。
雖然經營狀況不錯,但不想傷害了多年的兄弟情誼,再三思索後,2016年年初,李星決定退出磚廠經營。
於是兩人協議約定,自退夥之日起,原合夥期間債務與李星無關,之前和之後的一切盈利和損失都由張偉自行承擔。
在李星退夥之前,張偉曾與孫漢正簽訂紅磚原料購銷合同,約定孫漢正出賣紅磚原料給合夥企業,雖然清算數次,卻一直到李星退夥前都從未清償。
後孫漢正多次催告要求合夥企業清償債務,索要無果又得知李星退夥後,越發氣憤,認為他是在逃避債務,遂將合夥企業和兩磚廠合夥人均訴至法院,要求清償貨款及利息。
雙方說法
法院經審理查明,欠款屬實,確為二人合夥經營期間的產生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退夥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效力具有相對性,兩合夥人對在退夥時對於債務清償的約定不能對抗孫漢正,遂判決合夥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對不能清償部分,兩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李星很氣憤,在法庭答辯時他多次強調自己已經退夥了,而且退夥時,簽訂了退夥協議,約定對於退夥日之前的債權債務全都放棄,不承擔任何責任。敗訴判決到手之後,更是忿忿不平,叫嚷著判決不公,他不明白為何免責的退款協議簽訂之後,自己仍要承擔付款義務,這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說這樣的協議無效?
從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而言,若一個退夥協議就能免除償債義務,那靠著退夥,蓄意侵佔對方財產未免過於簡單。同時連帶清償義務未能免除並不代表著,清償協議是無效的,只是效力有區間的劃分,該合同只在兩合夥人之間有效,承擔清償責任後,李星能夠以此為依據,再要求張偉對自己進行補償。
總結
就退夥而言,若合夥協議上已約定退夥事由,則可以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處理。
若未明確約定退夥事由,則因為合夥是人之間的經營活動,人心不齊,經營也難有改善,所以退夥原則上也會被允許,但是若執意退夥而給其他合夥人造成了損失,結合對退夥原因、退夥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過錯等內容的綜合考量,會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合夥企業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些特徵導致即使是協議退夥,效力也是相對的,只在合夥企業內部發生效力 ,按份責任或是其他的讓步導致免責退出的話,也只在內部有效,協議退夥後,也不影響對外部人員連帶責任的承擔。
總而言之,退夥時合夥企業債務的清償規則主要有兩點:
(1)在合夥內部,退夥人按照合夥企業的內部約定,承擔合夥債務的按份責任。對於合夥企業經營期間的虧損,若合夥人退出合夥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則對於原合夥的債務,退夥人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在合夥外部,退夥人即使退夥,對於在實際合夥期間,企業產生的合夥債務,也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文中所舉為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