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担保被坑50万,该如何追偿?


张某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咨询人马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马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银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马某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银行借款,马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

一、张某归还银行借款50万元;

二、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了强制执行,咨询人马某房产被拍卖归还了全部借款。清偿后马某发现张某在本市有一套房产。那么,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该先执行债务人的?咨询人马某履行担保义务该如何实现追偿权呢?

1.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有财产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该先执行债务人的?

执行是否存在顺序?根据《担保法》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马某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直接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常常会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没有强制的执行顺序,原则上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方的财产进行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担保人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被法院控制,通常会优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如果执行阶段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未向法院提供债务人财产的线索,法院也未发现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要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法院执行担保人财产并无不妥。

2. 马某履行担保义务后如何实现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七十二条规定:“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押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马某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

如何追偿应视判决而定,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简单说,如果判决书明确了追偿权,马某就不用另行提起诉讼了,马某的追偿权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马某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向债务人追偿。如判决马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明确追偿权,马某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如果判决中没有明确追偿权,需要另行提起诉讼,马某应先做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债务人的房产,收集证据再行追偿权纠纷之诉。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确保马某追偿权的有效实现。


黄婷律师

18900788228

高级管理合伙人 副主任 公司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长沙市工商联第二届专家顾问成员、市律协第五届民商事专委会、省律协法援专委会委员,毕业于西安政治学院律师专业,持有中级会计师、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等相关证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公司法务、民事侵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赔偿、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