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以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商標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我國《商標審查標準》第一部分指出:“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例如‘一旦擁有 別無所求,應被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徵”,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一款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情形。這條“審查標準”在實務中也被稱為“普通廣告用語不得註冊”。
但,《商標審查標準》又指出: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徵”,“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廣告用語作為商標能取得註冊與不能註冊,其中的區別常常微妙細膩,需要商標申請人以及商標代理人仔細分析、斟酌。
對能取得註冊的“廣告用語”的簡要分析,要注意一下幾點:
1、“抽象”
2、“簡短”
3、“組合詞彙的獨創性以及詞彙本身的顯著性”
4、“避免使用太常用的廣告詞”
5、“嵌入主標”
6、“長期實際使用形成的高知名度會賦予廣告用語以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