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给老丈人买50万保险,保司:女婿不能赔

王先生给自己的老丈人,投保了一份意外险,保额为50万元。

后来岳父在一次意外中,不小心于楼梯间摔倒,导致颅脑重度损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王先生和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却收到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原因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女婿,而且在投保时勾选了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中的“其他”选项,因此两者不具保险利益。

再看一起案例:

养母带小孩在湖里游玩时不慎落水,捞起后送医院过程中窒息死亡。

投保人、受益人是养母,被保险人是儿童,街上捡的,3-岁模样。事故前三个月,养母买了多家保险公司满额少儿意外险20万元(当时保监会限额为5万元)。本案最后按拒赔处理。

理由是这位养母与儿童没有正式办理领养关系登记,两者间没有保险利益。

对于这两起案例,大家又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