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关系

我们在办理借贷案件中常常混淆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关系,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债权人(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债务人(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后,保证债务人(保证人)的或然债务即变成实然债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应自债权人(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起算。因此,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而非彼此交叉重叠的关系。

进一步讲,一旦债权人(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期间即消失,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总之,出借人应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免责,即俗称的“脱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