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论坛: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丨治理论坛

当前食药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与症结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目前我国食品药品领域仍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隐患,解决食药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能否请您谈谈当前我国食药安全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都有哪些?症结何在?

周朝东(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针对食药安全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虽然近年来我们一直在积极查处,但依然屡禁不止,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没有落实以及企业的诚信与道德缺失,更主要的是由于立法、执法、监管等问题导致的。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问题,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才能有效解决食药安全问题,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食药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备。现有的食品药品法律体系中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数量非常庞大,构成复杂,体系较为混乱,如《食品药品案件稽查与侦办法律法规指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主编)中收录的与食药案件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就达200余部之多;制度的制定出台随意性较强,科学性、完整性不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较低,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差,缺乏统一理念的顶层设计。

第二,食药安全标准建设不完善。特别是食品药品标准结构不合理,系统性较差,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相对落后,检验标准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其中,我国食品分类系统繁多,许多项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只能采用属于行业标准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仅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同样,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现状也令人担忧,药品标准繁多,同品种标准的检测内容不统一,实用性较差。这就为不法厂商、企业和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三,食药安全两法衔接不紧密。一方面是行政案件难以有效向刑事案件移送。我国对食药安全案件的查处,采用的是“行政与刑事”双元执法模式。食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目前缺少案件移送、证据交换的统一规范等问题,导致大量案件难以有效移送,无法及时查处。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提供的证据难以采用。目前国家对行政执法证据缺少统一的规定,对证据形式、内容、制作方法、制作时间等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案件移交时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接受执法人员采集的证据,导致丧失了取证的时机和证据的灭失,影响进一步查办。

第四,食药安全法律认知不统一。由于目前食药安全案件法律实施、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弥补等法律规则模糊和缺失,执法人员也没有通过统一培训和学习掌握法律适用的思维方法,造成认知上的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分歧。实践中,公安机关与检法机关在案件事实、证据规格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上容易产生分歧。存在着同种性质的案件在有的地区可以顺利地审查起诉,有的地区却连案件移送都无法进行,最后只能撤案,造成很多案件在第一时间不能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导致证据灭失。

第五,食药安全专业队伍不完善。随着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不断增强、犯罪手法逐步升级、活动愈加隐蔽,现有的执法队伍的力量和能力素质与日益复杂的食药安全严峻形势相比已极不适应,显得捉襟见肘,亟须全面提升,以实现以专业化队伍打击职业化犯罪的任务要求。与海量的排查、监管工作任务相比极不对等,由于人少案多,受时间和精力限制,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很难主动地发现安全问题和案件线索,造成监管漏洞、失管失控的风险较大。

第六,食药安全监管机制不健全。虽然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我国食药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进行了整合,但除中央和省级机构完成职能部门整合,构建了相对统一的监管部门,地市和县一级的各职能部门的整合仍未能完成,影响了食药安全监管的上下联动、协同推进,进而导致执法监督力量薄弱、选择性执法、惩处不力、被动执法以及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老化等问题的出现。

食品监管面临的挑战和应对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刚才谈到,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症结就是监管不力。近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对食品监管提出更高要求。请您谈一谈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监管机制方面还面临哪些挑战,该如何应对呢?

王庆邦(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和国家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战略部署。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也从行业管理、卫生监管、分段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进入了市场监管的新阶段。

当前,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监管队伍正在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转变,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机遇和挑战并存,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保障食品安全仍面临艰巨任务。一是产业基础薄弱,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食品企业“多、小、散、低”的局面仍未改变,集约化程度不高,流动摊贩、食杂店、小作坊等“三小”治理难度较大,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淡薄,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二是执法力量不足,监管专业性得不到保障。机构改革后,人员转隶和调出较多,专业人员流失严重,致使监管力量与监管职能严重不匹配,基层监管人员又大量承担乡镇非监管业务工作,使原本就已严重短缺的市场监管执法力量进一步削弱,加之基层监管人员身份多样,同工不同酬问题普遍,致使思想不稳定,严重影响监管效率。三是监管事权划分缺乏科学性,基层食品安全任务艰巨。法律对监管事权的划分仅作原则规定,监管部门在问责压力下将事权不断下沉,从上到下层层下压,实际工作都由基层承担,但乡镇监管所缺乏处理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的专业能力,导致基层不堪重负,最终降低监管效率。

2019年2月和5月,党中央国务院就食品安全连续出台两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党内法规层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把食品安全提到关系中华民族未来的高度,将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思想和理论支撑,是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实施食品安全战略,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健康,首要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践行“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党政同责”,科学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不断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着力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共治体系。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近年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给公众健康和药品安全信心造成较大挑战。能否请您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妥善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文东旭(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效及时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施有效控制,降低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意义重大。应急处置包括领导机制、完善预案、加强联动、舆情控制、舆论引导、后期处置等几个方面。下面我以广西机关工作为例谈几点看法。

第一,建立和完善应急领导机制。坚持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制,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药监局统一指挥协调下,精心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遇到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自治区党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指挥各地、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例如,我局专门成立药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2019年8月自治区政府又批准成立广西疫苗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我局,由联席会议统一处置疫苗应急事件。

第二,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分类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将疫苗安全应急级别分为三类,第一类为重大疫苗安全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指挥靠前、时间靠前、管控靠前”原则,24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第二类为较大疫苗安全事件,由疫苗厅际联席会议开展处置,48小时内完成应急处置;第三类为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由我局疫苗安全应急处置小组开展处置,7天之内完成处置。

第三,建立和完善应急联动机制。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涉及多地政府、多个部门、多种环节,经过多年实践,广西已经形成各地各部门沟通流畅、流程顺畅、信息通畅的应急联动机制。如我局负责疫苗安全应急总协调、质量排查、产品召回、接种异常反应分析、抽样送检、舆情监测、信息上报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测报告异常接种反应、病理解剖、专家会诊、心理疏导、接种补种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犯罪、案件办理、维护稳定等;司法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法律咨询等;网信办负责舆情信息管控;新闻办负责信息发布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赔偿拨付;工信部门负责疫苗储备应急调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应急采购,保障供应;疾控中心12320热线负责公众答疑、科普宣传等工作。

第四,建立和完善舆情管控机制。涉及药品特别是疫苗的舆情,具有燃点低、爆点多、传播快,网民代入感强的特点,容易引发负面舆情事件。加强舆情管控是疫苗安全应急工作的关键。一是规范敏感药品安全问题信息发布。要求全区媒体、网站涉及药品安全的报道必须事实准确,以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对外发布重要敏感药品安全信息事先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把关,防止夸大渲染和恶意炒作。二是强化舆情监测和防控。与新华社广西分社、中国健康传媒集团等建立长期的舆情监测与应急处置合作关系,对国内外主流媒体进行实时监控,对反映国内和我区重大药品负面舆情报道进行舆情预警信息发布和舆情分析研究,及时提供应对处置建议。三是加强应急期舆情发布管理。坚持“少说多做、一个声音对外”原则,严格控制信息传输渠道,相关信息仅限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掌握,必要时将敏感信息列入密件。禁止利用互联网、传真、寄递等方式传输相关信息,避免应急处置信息泄露。发布信息必须经自治区政府或国家药监局同意,并由自治区新闻办确定的部门对外发布,如需要多部门发布的,必须由自治区新闻办审核,确保信息口径统一。

第五,建立和完善应急后处置机制。一是保障药品供应。避免应急处置采取药品暂停使用、产品召回等措施可能造成的药品短缺断供问题。二是积极开展救济。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临床专家对受害者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心理专家开展心理干预,稳定受害者及其家属情绪。三是开展宣传引导。利用主流媒体适当发布处置信息,恢复公众信心。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药安全监管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更是政法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如何理解法治是推进食药监管的必要途径?

蒋永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满足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期望,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赢得人民群众支持的重要体现;是用法治手段解决食品药品行业存在问题、破解发展难题,实现食品药品行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治理体系,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完善立法。对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离不开立法的支持与保障,完善的立法是对食品药品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同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规范也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为顺应民意,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相继修正或修订,一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百姓呼声较高的问题在新法中有了一一回应,但目前新法执行的配套规定尚未出台,对应的刑法规范尚未调整,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的立法体系仍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严格执法。行政执法是常态化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严格执行监管流程和监管要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处于萌芽状态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及早化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理清监管执法职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执法方式,确保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与此同时,要严格案件移送司法标准,防止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惩处不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必须公正司法。司法机关要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婴幼儿生命和健康的食品药品犯罪,突出打击利用网络、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电视购物栏目等实施的食品药品犯罪,突出打击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犯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确保“处罚到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及时监督纠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量刑畸轻、轻缓刑适用不当等情形,保持刑罚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

打造多元治理的食药安全共治格局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治理食品药品安全乱象,保障人民食药安全绝不仅仅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事情,公众参与是当前食药安全风险治理的薄弱环节,也是关键所在。如何打造责任共担、社会共建、安全共享的食药安全共治格局?

卢永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更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首要责任,也是每一个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和潮流,多元共治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也是浙江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坚实支撑。总结来看,打造多元共治的食药安全格局主要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是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公开。依法规范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事故处置、重大典型刑事案件、黑名单、企业信用等信息。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强化新媒体运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和标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道德文化建设,推行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自查报告和信用分级监管制度。推动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互通互享信息。

三是全面提升基层协管效能。深入推进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乡镇(街道)食安办星级评定,建立乡镇(街道)食安办与基层监管站(所)的密切协作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全科网格员食品安全巡查职责,壮大食品安全协管队伍。

四是发挥民间公益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功能。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智库、信用评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相关科研实力的大型企业等各类组织在政策制订、突发事件应对、信用建设、宣传教育、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是发挥市场金融杠杆作用。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区域共保体机制的运用和推广,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资金管理和运用。完善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强化失信主体“黑名单”联合奖惩。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弥补监管力量不足。

六是拓展各界参与监督途径。深化“你举报我查处”“你点题我检测”“我宣传你传递”“我执法你参与”等活动,发挥义工监督、专家咨询等作用。鼓励企业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监督。

七是支持新闻媒体开展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开展舆论监督。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引导,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媒体记者沟通交流平台和机制,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八是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全面反映食品安全真实状况,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振公众消费信心。鼓励和宣传食品企业的诚信行为和良好的食品安全绩效,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内容,提升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

责任编辑:吕红娟

微信编辑: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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