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补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

第82条规定: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未签订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事实依据

牛蛙于2018年10月至大江大海处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的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为2018年10月。

牛蛙曾于2018年11月提出离职,后实际工作至于2019年1月。离职当天双方签署了《员工离职协议书》,载明牛蛙自愿申请离职。

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仲裁

2019年3月牛蛙提起仲裁,要求大江大海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及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9年5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大江大海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对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牛蛙请求:判决大江大海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差额;…及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1月,大江大海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牛蛙向市民热线投诉,在遭到投诉后,2019年3月,双方才补签了劳动合同。

大江大海辩称:牛蛙工作期间不称职,故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另牛蛙入职后,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牛蛙系自行离职,故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牛蛙出示了2019年3月同大江大海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对话录音…,双方谈及了劳动合同补签的问题,并于当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大江大海公司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签的并非是劳动合同,而是补缴社保的单子和离职证明,…补签了一个备注事项。劳动合同事先就已经签订。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离职协议书、录音资料、仲裁庭庭审笔录…等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蝌蚪在大江大海处工作,应按蝌蚪的月工资标准…。

根据蝌蚪提交的2019年3月的录音,在双方的谈话中,涉及到劳动合同于当日补签等事项,故本院对于蝌蚪主张的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补签的事实予以采信,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系离职后补签。大江大海作为用人单位,应自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逾期签订的,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牛蛙曾主动提出离职,且双方之间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牛蛙提出离职而解除,且牛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大江大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工资;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大江大海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牛蛙入职后一个月即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牛蛙辩称:…提交的录音可以证明劳动合同是在2019年3月补签的。大江大海未按法律规定在自己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牛蛙在一审中提供的录音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合同系于2019年3月补签,大江大海对其反驳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判令大江大海承担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另牛蛙提供了在2019年1月之前电子打卡的考勤记录,大江大海认可电子打卡由其管理,大江大海对于其所主张的牛蛙未正常工作的事实,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判令大江大海支付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