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必须了解的三个权利——高净值人士专属的保险金信托

第174篇有价值的原创分享

原创 | 明亚资深合伙人、资深销售经理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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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管新规大限临近,固收类产品越来越稀缺,企业经营风险有增无减,收益却更加不确定,越来越高端家庭考虑家族信托作为资产管理的方式,规避家企不分,资金代持,债务等潜在风险。


当然,今天要跟大家聊得是保险金信托设立之后,有三个权利,是我们一直建议客户必须了解且不能放弃的。


第一,撤销信托的权利,说停就停的权利


保险金信托刚设立,就考虑撤销?是的,就是保有一个退路,不一定要用,但是必须要有。



保险金信托通过保险金的杠杆来设立信托,不仅仅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设立门槛,更增加了一层保障。通过保险金设立信托之后,高净值家庭一般会考虑往信托账户追加资金,一般追加资金在300万起,通常以500万、1000万为主,根据客户需求而定,我们一般建议先追加300万,500万,前期资金追加不宜过高。


一旦往信托账户追加资金成功,资金就已经离开了委托人,严格按照信托协议进行管理和分配,当然享受较高的收益率。


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利,主要是蜜月期内的一个“后悔”策略,我们要看信托的服务,考察信托公司的投资策略和产品,如果我们觉得这家信托公司投资风格不是我们喜欢的,我们可以说停就停,可以考虑换另外一家信托公司。


当然,信托账户运作3-5年之后,撤销信托的权利几乎都用不到,因为客户和信托公司一般都进入到了成熟期。


第二,投资自主权,说投哪就投哪


信托公司投资确认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指令型,一种是全权委托型。


指令型是事前确认,信托公司将产品筛选后先经过客户的确认,或者某个项目到期再投其他产品,多少钱投向房地产,多少钱投债券,都会向我们提前确认,签字就可以。


假设我们非常不喜欢投向房产,特别是最近的房地产公司风险比较大,就可以在事前确认过程中否决投资建议,改向更加稳妥的产品。


全权委托型就不一样,是事后通知模式,信托投资顾问将产品已经投完了,再来跟我们汇报,即使我们不喜欢,我们也不能改了,只能等项目到期。


当然,这也是过渡期我们必须掌握的一项权利,说投哪就投哪,我们自己说了算,更是和信托投资顾问的一段沟通磨合期,3-5年过渡期后,对投资顾问的投资风格和策略非常熟悉后,可以从指令型改为全权委托型。


第三,委托人一直要有变更未来受益人的权利


保险金信托的好,一定是“结婚”之后才知道。保险金信托兼具了保险和家族信托的全部优势,真正能实现委托人对资金或资产的安排意愿。



信托设立之后一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特定阶段有特定的安排和作用,而恰恰是因为家族信托的灵活,可以按委托人的意愿变更,更加凸显信托的强大。


委托人一定要用好未来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做好资产的科学分配,还可以做好资金的灵活安排都非常有帮助。


说到最后,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一般都不希望我们知道撤销信托和指令型的权利,这样他们就能更随心地管理我们的资金,在资金操作过程中,为他们自身带来更高的收益,就像证券顾问让我们多做短线操作一样,当然有可能是冒着减少我们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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