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逼迫妻子上山偷盗财物,无钱退赃竟用妻子抵债,如何评断?

古装女子

丈夫逼迫妻子上山偷盗财物,无钱退赃竟用妻子抵债,如何评断?

民国时期,夕阳西下,李三贩卖西瓜正往家赶,途经一杉木林。忽然听到有"嘤嘤"的女子哭声,他猛然一惊赶快将独轮车停路边,看个仔细。见一年轻妇人,坐在一棵老杉树下正哭泣。李三疑惑,这深山老林处怎会出现这种情况,妇人告诉他:"丈夫又赌又抽,多次规劝,不但不听,还经常把我打伤,因此我走投无路,想了就此生。"

深山老林


李三顿生同情心赶紧劝说:"生命宝贵,不得如此轻率!我送你回家,顺便劝劝你家男人改邪归正",妇人止住泪水,露出一丝冷笑。

妇人坐着李三的独轮车走出树林,突然李三发现车上的包裹不见了,包裹里面是卖西瓜的银两。李三惊了一身冷汗,到处寻找,这深山老林没有其他人,哪有小偷?这时妇人一下跑到前面,李三一下子明白了,这是个骗局。

他一个箭步冲过去,一把揪住了挣扎的妇人,妇人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把小刀,厉声道:"站住,小心你的性命",说完又转向就走。

李三又追了上去,拉着她到县衙门,要求县太爷处理。大堂妇人诉说,她丈夫本是当地一富家子弟,家中原有良田几十亩。但丈夫不务正业,又嫖又赌还抽大烟,现家徒四壁,良田几十亩早就让丈夫给输了,妇人稍一规劝招来的却是拳打脚踢。昨天丈夫逼迫她出来抢过路客人的财物,如果不从就打死她。

县太爷赶紧派衙役去拘其丈夫至县衙堂下,发现其萎靡不振,一阵风都会刮走。

衙门


衙门审案


忽然,妇人请求县太爷把自己判给李三赎罪。原来妇人对烟鬼丈夫早就无共同语言,貌合神离,见李三身材健壮,忠厚老实,值得依靠。其丈夫说要补偿点,妇人摸出10块大洋,扔在他身上说:"烂泥是永远糊不上墙的,最后一次给你"。

县太爷又马上宣布升堂,开始审理烟鬼丈夫和妇人骗财、劫财一案……

适用现在我们建国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案中上述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文属个人观点,仅供学习用途。

妇人窃取李三包裹银两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首先,妇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妇人为了盗窃李三财物,乘李三不注意的时候窃取李三包裹里面的银两,就构成盗窃罪。

其次,妇人为了逃跑而用小刀威胁李三发生不要靠近她,这一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所谓"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转化型抢劫"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前提是犯盗窃、诈骗、抢劫罪;(2)手段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本案中妇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但是手段没有达到暴力的程度。"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只能是狭义的"暴力"即对李三不法使用有形力,使李三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通常具有主动性、强制性、攻击性等特点。通常认为,行为人使用凶器、以凶器相威胁或该行为造成李三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就可认定使用了"暴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伤害意图,只是为摆脱和逃跑而推推搡搡,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妇人盗窃得手后,只想通过制止李三的追赶得以脱逃。在整个过程中,妇人没有主动使用暴力,也没有致李三轻伤以上后果,对其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28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妇人是其丈夫教唆她盗窃,被丈夫逼迫盗窃,妇人的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且系胁从犯,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妇人丈夫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妇人丈夫教唆妻子偷窃李三财物,明显涉嫌盗窃罪,且具有教唆行为,在此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本案的判刑责任。同时丈夫对妻子持小刀逃脱的行为事先不知情,故不承担责任。

妇人要求跟随李三的行为属民事中离婚行为。

妇人主动要求与其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且经县官批准,实质上是经县官同意离婚,同时妇人补偿10块大洋,解决了双方在婚姻上的相关纠纷。

小结:遵纪守法、勤勤恳恳、脚踏实地才是真,切莫好逸恶劳,否则会折了夫人又折兵,结果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