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牛的“借條”!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快來看看

別人借錢不還,是不是很煩人,怎麼辦,忍無可忍,無須再忍,起訴,打官司要!

打過官司沒?是不是很麻煩,要找律師、寫訴狀、送達、開庭、判決,鬧不好還有二審,然後不給錢還得申請執行,既費時間還得花錢。

有沒有辦法,不打官司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啊?我現在告訴你,方法確實是有的。什麼辦法呢?

答:公證!


是公證不是公正,公證了就有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了借款合同在公證後,如果對方到期不履行,我們可以直接向公證機構申請執行證書,然後持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公證是需要花錢的,不過呢,費用不高,而且我們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錢在我們手裡,這時候我們是大爺,我們要充分的利用這個優勢,把大爺當好,別等著錢要不回來,再去當孫子。一些專業放貸人還有小額擔保公司經常採用這個辦法。

還有其他一些債權文書也是可以公證的。我們不是胡說的,我們吹牛從來都是打草稿的!不信?不信就繼續往下看: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發文字號:司發通[2000]107號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議;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四、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七、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