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踢出群聊后确诊焦虑,起诉赔偿被驳回!法院:认定侵害人格权不能仅凭个人感受

海南省海口市一女子小方因琐事在微信聊天时与同事小郑发生争执,对方向其发送“神经”等词汇,引起小方的不快。在得到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后,又遇同事小郑在微信群里示意群主将小方移出群聊。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侵害了人格权,遂起诉要求小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00元。近日,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5月,小方经小郑介绍进入某公司进行培训后上岗从事销售业务,后因琐事双方产生争执,小方在微信中说:“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们法庭见”。小郑说,“神经”“你说你的,我说我的,和接受毛钱关系”。

小方感觉不适前往海南省安宁医院就诊,病情诊断为:“患者因情绪压抑,易发脾气5天,于2019年7月1日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医生建议药物治疗,休息1周。为此,小方产生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费用总计287.50元。

2019年7月,小方、小郑所在的微信群里,小郑@群主说:“踢出”。此后,小方被移出群聊,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上的伤害,遂起诉至法院。

小郑在微信聊天时使用“神经”一词以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方人格权的侵犯?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一审查明,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时向小郑发送“神经”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所谓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神经”一词的涵义一般解释为“行为失去常态”,多用于对人的非正面评价,属于贬义词汇,但与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语言仍具有较大区别。“神经”一词在一对一、点对点的聊天语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负面评论范围。

为此,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为,小郑使用“神经”词汇,没有达到损害小方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小郑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将小方移出群聊,行为性质属于提示群主履行互联网群组管理职能,并未在公共空间对小方的名誉、人格等进行负面评价。小郑使用“神经”词汇以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将其移出群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与小方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小方要求小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一审驳回了小方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判断小郑的言辞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而非仅根据小方一人的感受来判断,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人格权而非仅保护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小方认为“踢”具有贬义色彩,小郑在有16个同事的微信工作群打字“踢”,是发布了侮辱小方的信息,并造成公开传播,引发他人对其声誉的猜测,致使其名誉权受到了损害。

海口中院认为,在微信群里示意群主将某人移出群聊使用“踢”字是当今网络常用词,将某人从微信群移出可以有多种原因,示意群主将某人移出群聊的行为并不代表对某人人格或名誉的否定。小方主张小郑对其屡次侮辱,其心情非常不舒服,因而产生的“焦虑(抑郁)状态”,但仅根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的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无法判断与小郑使用“神经”词汇以及被移出群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认定正确,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