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印度公司是一個世界歷史上很著名的術語,一般來說最為出名的是英國東印度公司,或稱為不列顛東印度公司(
而無一例外的,這四家東印度公司具有諸多的共同點:擁有發行貨幣、組建軍隊、代表主權國和殖民地國家簽訂條約的權力,同時兼具統治殖民地的權力。
正因為這些公司具備的國家職能,所以說它像一個國家,但又不是一個國家。歸根結底來說,四家東印度公司本質上是企業,而且都是在東印度地區進行壟斷貿易的公司,但它和我們想象中的公司又不一樣,實際上具有一種亦官亦商的屬性,但它又不是由國家組建的殖民工具,而是由商人發起的民營公司。應該說,東印度公司這種奇葩的存在,是大航海時代以後貿易繁榮以及殖民時代各個國家對海外殖民地進行掠奪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怪物”。
英國東印度公司最大的輝煌應該是它一度壟斷著印度的貿易和統治者印度殖民地,不過英國東印度公司的發展遠比荷蘭包括葡萄牙和西班牙要稍晚,這是因為葡萄牙和西班牙都是第一批涉足印度和東南亞貿易的國家,在1600年以前,他們控制了東南亞生產的香料(丁香、肉桂、檀香、沉香等等)貿易達一個世紀之久,賺的可謂是盆滿缽滿。
歐洲人之所以對我們如今看來稀鬆平常的各類食用香料或香木如此需求巨大,是因為歐洲地區的氣候無法生產香料,所以形成了一種貿易依賴。直到16世紀晚期,英國人才姍姍來遲開始涉足東印度地區的貿易,這是因為在16世紀以後英國才開始尋求海上霸權和貿易,尤其是1588年英國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英國人的海上貿易這才發展起來。
英國東印度公司總部
所以在1600年12月31日這天,由101個股東組成的東印度公司得到了英國皇室給他們頒佈的一張時間為15年的貿易許可證,並試探性的給予了這家公司在東印度地區的一些貿易特權
這也導致英國東印度公司無法把自己的勢力滲透進香料群島(婆羅洲、西里伯斯、爪哇、新幾內亞及蘇門答臘),因此它轉而把目光投向了印度,畢竟荷蘭和葡萄牙在那裡的勢力相對薄弱。1612年通過武力擊敗葡萄牙人的勢力後,英國東印度公司獲得了在印度的貿易據點,更重要的是它還得到了莫臥兒王朝政府的支持,後者對葡萄牙人這個夥伴感到了厭倦和反感,所以把英國人迎接了進來。
就此,英國東印度公司站穩腳跟,業績開始增長,印度也成為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的大本營,它的主營貿易為棉花、絲綢以及茶(後期開始種植鴉片,並向中國走私),香料則依然被荷蘭人壟斷。由於東印度公司很賺錢,所以它的經營許可時間不斷被延長,其特權也開始不斷的被擴大。所以在1670年,英王賦予了東印度公司種種堪稱誇張的特權,其中就包括佔領土地,組建軍地、發行貨幣、發動戰爭以及簽訂合約這些國家權力。
英國東印度公司貿易路線
自此東印度公司搖身一變,從一個來往於歐洲和亞洲之間的貿易公司成為具有國家性質的一個“企業政權”。那麼為什麼英國皇室會賦予東印度公司這種特權呢?既然只是一家民間公司而已,想必英國皇室也不會刻意為了公司的壯大而給予它種種好處——原因非常簡單,英國皇室通過不斷延長東印度公司的經營許可以及擴大東印度公司的貿易權力,以此獲得東印度公司支付的鉅額財富以及商業稅收,一言蔽之,英國王室實際上是在兜售自己手中的權力。
實際上東印度公司最開始並不是英國的殖民工具,而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公司,只不過它和英國政府保持著一種曖昧的聯繫,因此才逐漸演變為英國政府的殖民工具,具有一些國家意義上的權力。變化首先發生在1694年,東印度公司通過賄賂英國議會中的一部分政客,通過給皇室施加壓力,迫使英國王室允許所有的英國公司都可以在印度做生意,
這也讓英國政府意識到東印度公司正在逐漸失去管制,四年以後,英國政府自己出資組建了一個官方的東印度公司,開始在印度地區和民間東印度公司爭奪貿易地位。然而舊公司的勢力已經根深蒂固,新的東印度公司根本無法撼動它的地位,不過這不要緊,彼時的英國國會還是可以運用手中的權力迫使這兩家公司合併,而舊的東印度公司為此還不得不借一筆高達320萬英鎊的借款給政府,因為當時英國經歷內戰之後債臺高築,國庫尤為空虛。
英國東印度公司控制下的印度
1700年以後,英國國會和東印度公司開始了不斷的對抗,國會希望逐漸把國家權力滲透到東印度公司內部,而公司則希望自己是一家獨立的公司,不願受到王室過度的干擾
然而,對一家公司而言,它的主要責任是從事經濟貿易活動,而不是像一個國家一樣去擴張領土,這也就導致東印度公司為了維護自己佔領的土地,不得不組建一支高達20萬人的僱傭軍,同時它又不得不花費鉅額財富用來鎮壓印度本土接連不斷的起義。於是東印度公司逐漸陷入了經濟困難,藉助這一契機,英國國會頒佈了《東印度公司法案》,規定了東印度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權都屬於英國政府。
根據這一法案,英國政府把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主權租借給公司兩年,每年四萬英鎊,東印度公司可以繼續維持它在印度的貿易壟斷地位和權力。而孟加拉總督華倫·黑斯廷斯也根據這一法案的規定成為兼管印度的首任總督,實際上
反對英國和東印度公司的印度民族大起義
怎麼辦呢?東印度公司只能加大力度去剝削印度,但卻引發了印度民族大起義,起義的主體卻是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僱傭的高達20萬的僱傭軍,由於經營已經每況愈下,東印度公司只能向國會求援,最終才平定這場起義。但東印度公司自此也將被國會拋棄,1859年,根據《印度統治法》東印度公司被迫將自己在印度的管理權移交給英國政府,從而結束了自己在印度的統治,這個時候它幾乎已經征服了整個印度。
這也讓英國維多利亞女皇得以在1876年加冕為印度女皇,實際上隨著大英帝國的不斷強盛,尤其在維多利亞時代,大英帝國迎來全盛時代。東印度公司的消亡也幾乎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大英帝國已經不需要假以他手的方式來管控殖民地,印度也就成為了大英帝國的一個直轄屬地。1860年,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資產也被大英帝國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