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么算?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29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列举的问题及案例(坚持看完哦,比较贴近一些实际的情况)

问题: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关系司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案例 :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能否认定旷工?

案情简介:

佟某于2004年9月到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9月1日,佟某因患病开始休病假,医疗期至2016年8月30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多次通知佟某返岗上班,佟某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并连续提供病休诊断至2016年11月,用人单位接收了病假条且未提出异议。2016年11月1日用人单位向佟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佟某医疗期满,多次通知佟某返岗报到并沟通调岗事宜,但佟某一直没来报到,用人单位依据单位员工手册以佟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佟某于2016年11月5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佟某的请求。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虽然2016年8月30日佟某医疗期已满,但其提供了病休诊断书,用人单位也收到病休诊断书且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佟某系病假,而用人单位明知佟某患病无法到岗的情况下,将其休病假行为视为旷工显然不合理,用人单位于2016年11月1日以佟某旷工为由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用人单位想与佟某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佟某的工作年限支付佟某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仲裁委对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