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大變!財政部剛剛宣佈!

正利會計導讀:

3月14日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於修改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正式來了!

01

修改內容劃重點

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主要修改如下:

代理記賬機構方面:

1、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更加嚴格,必須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3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5、將第六條第(二)項中的“20日”修改為“10日”

6、縣級以上財政局可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7、代理記賬機構有不法行為,企業或個人都可隨時舉報,嚴重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代理記賬會計人員方面:

1、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3年;

2、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3、沒有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02

詳細修改內容

財政部關於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

一、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範。”

(三)將第六條第(二)項中的“20日”修改為“10日”。

第(三)項修改為:“(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刪去第八條第二款中的“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

(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並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並向社會公告。”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本條中的“故意”。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三)將附表“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作相應修改。

二、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

刪去第三項。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沒有設置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代理記賬機構進行代理記賬。”

(三)將第十條修改為:“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會計人員,督促其遵守職業道德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五)刪去第六十一條。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03

代理記賬行業大變!

早在2018年11月9日,財政部公佈了一項文件:《關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事項 優化會計行業准入服務的通知》提到將會計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列為第一批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事項。

這份文件表明會計行業又要變天了,尤其是從事代理記賬的會計,這份文件對他們的影響非常大!小編給大家劃一下重點:

一、 推廣網上業務辦理

在現有網上辦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普及率能網上辦理的一概通過網上辦理,相關材料可接受電子版。

二、 壓縮審批時限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因地制宜,代理記賬業務資格的審批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至15個工作日。

三、 精簡審批材料

辦理代理記賬業務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代替。相應取消代理記賬機構備案時應提交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 推進信息共享,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省級財政部門在開展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執業許可審批、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審批,以及後續監管時要加強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及時發現糾正“有照無證”等不規範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切實維護會計服務市場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

總的來說,程序被精簡了,無論是對從事代理記賬的人員還是打算開代理記賬機構的人來說都是重大利好!

從文件傳達的信號來看,財政部精簡代理記賬業務審批,表達了財政部的態度:一定要規範!

而這樣的信號從10月底就能看出來。前段時間財政部發布《財政部發布2018年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重點對代理記賬做出了重點的檢查,提出了代理記賬行業需要專業化、規範化,再次對違規的代賬企業敲響的警鐘。

04

代理記賬案例

小編給大家收集了3個案例,一起來看看!

案例1:記賬不規範,公司被註銷,老闆並不知情,原來是代理記賬公司搞的鬼。

案例2:低價的代理公司一年記賬就草草幾頁,導致企業以後的融資、擴大和併購收到極大影響。

案例3:代理公司忘記給企業進行年報,企業被列入異常名錄,後期又花服務費讓代理公司移出。

提醒

代理記賬是有利於小微企業的發展的,但是選擇公司,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一些噱頭矇蔽了眼睛!

來源:網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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