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空殼公司虛開發票被罰款

全媒體記者 孫克峰 林志濱 通訊員 孟偉 汪輝 邢玉鵬 馮澤科

案情概況

設立空殼企業,虛假抵扣進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近期,聊城市稅務局成立專案組對27戶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進行了調查取證。

4月1日,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下發虛開源頭企業快速反應推送任務,涉及聊城市東昌府區稅務局管轄企業2戶。經查,這2戶企業均取得來自上海2個公司開具的萬元版變版百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涉嫌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案頭分析和發函協查,工作人員確定了轄區內27戶企業取得上海2個公司開具的萬元版變版為百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74份,同時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獲悉涉案企業虛開線索後,聊城市稅務局在全市稽查部門抽調多名業務骨幹,聯合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經查,涉案企業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經營常規,涉案的27戶企業共向河北、河南、青島等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52份。

經綜合分析,27戶涉案企業主要是通過設立空殼企業,從上海取得變版發票虛假抵扣進項,同時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迅速走逃失聯。

案情分析

27戶涉案企業被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上述發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之規定。該案犯罪事實清楚明確,對涉及27戶企業開具發票的行為均涉嫌虛開發票,並已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點評

層層剝繭抽絲,還原犯罪真相

在本案中,工作人員通過組織保障、技術支持、內查外調等方式,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進行細緻調查,通過層層剝繭抽絲,逐步還原了犯罪真相,涉案企業存在如下問題:

首先是涉案企業註冊信息虛假,經檢查人員實地核查,27戶涉案企業的工商、稅務登記的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符;其次是經營和納稅申報異常,涉案企業開票業務集中在2-3月份,2月採用虛假抵扣等手段虛假申報,不繳納或繳納極少部分稅款,3月開具發票後未申報,快速走逃失聯;另外,取得變版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