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告知不足治疗不当医院担责

患方事件经过:

2018年5月7日7时20分左右,患者因阴道出现血性分泌物到医院就诊,医院以先兆临产、臀位收住医院产科。入院时医院医生仅对患者进行了简单检查,依据患者在2018年5月3日的B超,作出初步诊断:先兆临产(妊娠40+1周,孕3产1,LSA)、臀位。患者入院后,医院并未征求患者及其家属对分娩方式的意见,在未告知臀位顺产存在风险的情况下,即擅自决定让患者进行顺产。2018年5月7日,患者在进入产房长达10个小时的待产过程中,医院未对患者进行B超检查,也未进行其他合理的检测,对于产程中患者阴道出血采取措施不得当,未能及时发现胎儿脐带绕腿及脐带脱垂,未能及时改变诊疗方式进行剖宫产,导致胎儿在宫内缺氧窒息抢救不及时。因医院未进行预判臀位顺产的风险,导致患者生产时仅有一名助产士和护士,并未有其他主治医师在场,也未备有麻醉师。情况发生后助产士和护士表现非常慌乱,处理措施非常不得当,耽误抢救时机。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最终导致两患者女儿死亡,医院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责任。分娩是存在风险的,关于风险告知对分娩的告知包括脐带脱垂等并发症的告知,有患者签字,所以患者是知悉的;是由于现代医疗条件的限制,不是所有新生儿都能安全分娩,这是医疗工作者的希望,但医疗条件并不能达到;脐带脱垂是生产中的意外,是因何原因导致鉴定意见书中并未记载,意外发生后医院医生仅仅二十分钟就进行剖宫产手术,进行了及时的救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因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在医院处生产,医院未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导致新生儿死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观点:

本案中医院的诊疗过错很明显,并且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未看到有针对臀位阴道分娩的书面风险告知。2、从催产素点滴观察表上看到:2018年5月7日,15时30分,3-4分钟一次宫缩;16时00分,2-3分钟一次宫缩;17时15分,2分钟一次宫缩,30秒;17时30分,2分钟一次宫缩,持续时间35秒;从病程记录看到:10时00分,5-8分钟一次宫缩,宫口开大2+cm;14时00分,4-5分钟一次宫缩,宫口开大3 cm;15时30分,催产素点滴观察边上提示3-4分钟宫缩,未查宫口,静滴缩宫素,无明确指征。胎儿宫内缺氧,与使用米索、静滴缩宫素致宫缩过强有关,虽然医院反驳自己做过风险告知,但是我们之前分享过很多次,口头告知或没有患者签字的告知都是不会被采纳的,所以最后医院承担责任也是必然。